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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5日 10:23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以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作了梳理,送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环保厅研究;将修订草案公布在广西人大网上征求意见;征求20名立法专家顾问意见、委托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两个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就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专门就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环境保护、城市生活环境保护、环保信息公开三个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7月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7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修订草案第二条从空间效力范围方面对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使适用范围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调整行为方面进行表述更为合适,因此,建议对该条作修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环保目标责任制。修改草案第三条对环保目标责任制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领导干部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等要求,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议增加“自治区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环保投入。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治理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环保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该款规定不够完善,建议修改补充。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款单列一条,修改为环保投入方面的内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四、关于环保规划。修订草案第九条对环保规划作了规定。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该条内容与上位法重复且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环保规划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其编制和修改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有必要明确规定环保规划的基础性地位,并对其编制和修改程序作明确规定,因此,对环保规划内容作了补充修改完善(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可操作性不够强,应当着重对有关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职责提出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对该款作了修改,并相应删除了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规定;同时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结合我区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中的成功做法,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六、关于环境监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该条只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的义务,未规定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职责,建议予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中的职责,同时完善细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义务(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七、关于短轮伐期树木种植限制。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作了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桉等短轮伐期树种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公众建议扩大禁种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短轮伐期树种种植业为我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特定区域作限制种植规定是必要的,建议参照自治区林业厅相关规定,增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禁止种植短轮伐期树木的规定,同时,对限种区域内已种植的短轮伐期树木,允许逐步更新,以维护社会稳定(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八、关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事权和财权有限,无法承担相应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职责,建议将该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在乡村清洁卫生条例中作出规定更为妥当,因此,建议对该条作适当删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九、关于生活环境保护。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午间、夜间建筑施工作业、高考、中考期间考场周围活动、废油和含油废物排放、露天烧烤食品、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有关生活环境保护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潲水油排放的规定、第二款关于连续施工作业提前备案的规定,可执行性较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与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复,第四款关于城市市区人口集中区禁止露天烧烤的规定,因各设区的市均将有立法权,这一内容由各设区的市自行规定更切合实际;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音响器材的高音频不等于会产生大音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对上述内容作相应删改,并相应删除法律责任条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十、关于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置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规定仅对禽养规模化养殖作了要求,对非规模化养殖没有作出规定,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考虑,应当对此予以明确。因此,建议根据环保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十一、关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并在第五十一条对建设单位设置了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首先应当对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作出规范。而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筑的建设,是要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即在何地可建何项目,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管控的,因此,在本条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审批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更具可操作性。另外,对学校、医院等这些需经审批后方可建设的项目予以处罚,这种先批后罚的规定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建议对该条内容作适当补充修改,并相应删除法律责任条文第五十一条(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十二、关于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方面提出了要求。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第一款应当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第二款关于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提前十日申请的内容,起算时间不科学,没有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认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问题。因此,建议对该条予以补充修改完善(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十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何时完成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当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手续之一,它与其他审批手续的完成时间先后,不在修订草案中作硬性规定为宜,为以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十四、关于增强环保立法地方特色。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结合我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针对重金属污染突出等问题,对修订草案作补充修改完善。因此,建议:一是增加或者细化土壤环境保护、工业园区建设环保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油气和餐饮服务等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污染整治与恢复、污染防治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建筑施工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管理、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做好法律责任条文衔接,相应增加、细化法律责任内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十五、关于重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内容,国家法律已有规定,不必在修订草案中再作规定;第三十六条与修订草案的有关条文重复,因此,建议删除这些条文。
  
十六、关于罚款按日连续处罚。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等三种违法行为,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后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有关部门提出,按日连续处罚是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管理手段,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鉴于环保法刚实施不久,有关部门对有些规定把握还不到位,同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目前我区还不宜过多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修订草案可先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暂不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考虑。综上,建议对修订草案有关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的内容重新设置条款(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