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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5日 10:36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已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5月2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和自治区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三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将各级人民政府与学校的环保宣传教育责任混在一起加以规定,逻辑不够清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当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按照环保法的规定作修改。(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二、关于突发环境事件赔偿费用垫付


  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该规定容易导致出现突发事件后,受害群众直接越过责任主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赔偿的后果,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一种具体工作手段和解决突发事件的权宜之计,在实践操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宜通过法规作为制度安排,以免将矛盾集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因此建议删去该规定(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三、关于特定区域树木种植


  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该条要对速生桉在特定区域作出禁止种植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关于速生桉种植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大家都非常关注,同时也存在分歧意见,目前速生桉的种植方式不太科学,解决速生桉种植的问题,要坚持逐步调整、科学种植的思路,目前在本条例修订草案暂时不作禁止速生桉种植的规定为宜,下一步可通过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作出相应的规定(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午间、夜间特定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餐饮场所猜码划拳。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不全面,一是场所仅限定于餐饮场所,二是应该明确禁止包括喧哗在内的产生生活噪声的活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修改为:“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五、关于施行日期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