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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22日 16:24      来源:常委会公报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防城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城港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是地方行使立法权的基础。制定条例对于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首先,制定条例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防城港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必须依据立法条例开展立法工作,从而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其次,制定条例是贯彻依法立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职权,要严格遵循依法立法的理念,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体现合法性要求。开展立法条例制定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央依法立法的立法理念,贯彻落实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第三,制定条例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地方立法中,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是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立法活动的程序作出规定,使得立法活动各环节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下有规划、有计划、按程序的稳步推进,保障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和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进防城港法治建设。


  三、制定条例的工作过程


  《防城港市立法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大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早研究、早部署、早启动”的要求,在申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就着手条例起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防城港市立法条例(草案)》。之后,征求了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分别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座谈会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委审定后,2015年12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条例起草小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召开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并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16年2月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防城港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2月19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城港市立法条例》。


  四、制定条例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依据
  制定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为依据。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有特色可操作、主导作用、经费保障、立法权限范围、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权限以及法规修改等。
  第二章“立法准备”共十二条,主要规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调整和落实、立法计划项目征集、提案材料、法规草案的起草、听取和征求意见、提前介入、提案前讨论、重大问题协调论证、草案提出时间、立法调研等。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共十条,主要规定法规案的提出、闭会期间提案与征求代表意见、草案印发时间、代表团审议、法制委统一审议、重大问题审议、提案撤回、授权审议、表决与通过等。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共十九条,主要规定法规案提出、专委审议、草案提前印发、常务委员会审议审制、表决与通过、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和分别表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审议、听取意见和介绍情况、意见收集整理、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形式与要求、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报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前评估、提案撤回、终止审议等。
  第五章“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共三条,主要规定报批程序、报批法规修改、公布与备案等。
  第六章“法规的解释”共六条,主要规定解释权归属、解释要求的提出主体、解释要求的处理、审议解释草案、解释通过与公布、询问答复等。
  第七章“其他规定”共八条,主要规定标准文本、法规修改、审定、修改与废止、立法工作协商、立法专家顾问库、基层立法联系点、委托调研、评估等。
  第八章“附则”共一条,规定条例施行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办法、规定等。其中,以条例适用最为普遍,它是对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规定则适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专项规定。本条例包括了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报批、解释、公布等内容,是对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全过程的全面、系统的规范。因此,使用“条例”更准确。名称定为《防城港市立法条例》。
  (二)关于市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分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没有对地方人大与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作出划分,但立法法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建议还是参照立法法的规定为妥。因此,对照立法法要求,条例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三)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审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自治区立法条例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审次进行了修改,将原三审制为主改为以二审制为主,同时设立了“二审三通过”的审议、表决机制。鉴于我市立法工作刚刚起步,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采用三审为主制,以保证有相对充裕的时间来进行审议,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四)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就如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二是发挥立法统筹作用,通过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三是改进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四是加强法规案上会前的把关;五是尊重和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因此,条例参照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五)关于地方立法条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条例作为程序性法规,对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流程作出了规定,主要精神、原则、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一致,具有普遍性。同时,地方性法规作为程序性法规与其他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地方立法的最新动向,确保我市制定的立法条例符合上位法精神。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