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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立法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22日 17:22      来源:常委会公报

贵港市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港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港市立法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确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刚刚起步,如何立法,如何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如何保障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等等,都迫切要求我市出台涉及地方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精神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是规范设区的市立法活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管地方立法的法,设区的市要做好制定本市立法条例工作。因此,为了从程序上规范我市立法活动,建立立法体制和制度,积极主动、扎实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市法治建设,出台《贵港市立法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贵港市立法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贵港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和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进贵港法治建设。


  三、《贵港市立法条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


  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从2015年7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就着手研究起草《贵港市立法条例(草案)》。为保证《条例(草案)》的质量,组建了起草小组,并组织起草小组参加了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培训班的立法业务学习,认真研究了立法法、自治区立法条例、南宁市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及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柳州市、桂林市的条例草案等。并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自治区立法条例的相关程序,在参考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起草了《贵港市立法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形成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大法制委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2月29日,召开专家立法论证会,听取有关法律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意见建议。2015年12月30日至31日,组织起草小组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经过充分沟通协调后达成共识。2016年1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1月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修改。会后,将草案在贵港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第二次论证会,就有关问题,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的意见。经法制委和机关有关同志集体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2016年1月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认真审议,并将修改情况和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市委高度重视立法条例的制定工作。2016年1月8日,四届市委常委会第89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汇报,原则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并就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市委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6年1月11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贵港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6年1月15日,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贵港市立法条例》。
  

  四、《贵港市立法条例》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办法、规定等。其中,以条例适用最为普遍,它是对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规定则适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专项规定。本条例包括了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报批、解释、公布等内容,是对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全过程的全面、系统的规范。因此,使用“条例”更准确。此外,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倾向于用“立法条例”。综上所述,条例名称定为《贵港市立法条例》。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条例共十章七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不抵触原则、经费保障等。
  第二章《立法权限》共四条,主要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重大事项立法权限、闭会期间的法规修改、报批施行。
  第三章《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起草》共十三条,主要规定立法规划的编制、立法项目的征集、立法计划的编制调整及落实、提案材料、法规案的起草、听取和征求意见、重大问题协调、立法调研等。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共十一条,主要规定法规案的提出、闭会期间提案与征求代表意见、草案印发时间、代表团审议、专委审议、法制委统一审议、重大问题审议、提案撤回、授权审议、表决与通过。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共二十条,主要规定法规案提出、专委审议、草案提前印发、常委会审议审制、重大问题进一步审议、听取意见和介绍情况、列席会议、表决与通过、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和分别表决等。
  第六章《法规报批与公布程序》共三条,规定报批程序、报批申请撤回、公布与备案等。
  第七章《法规的解释》共六条,主要规定解释权归属、解释要求的提出主体、解释要求的处理、审议解释草案、解释通过与公布、解释效力。
  第八章《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共六条,规定了规章制定程序、规章的报备、提出意见、审查要求和建议、审查和反馈、审查终止。
  第九章《其他规定》共十条,主要规定标准文本、法规修改、法规的审定、规定制定、公布与备案、监督检查、修改与废止、立法协商、立法专家顾问库、基层立法联系点、委托调研评估。
  第十章《附则》共一条,规定条例施行日期。


  五、《贵港市立法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市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分工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没有对地方人大与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作出划分,但立法法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建议还是参照立法法的规定为妥。因此,条例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事项及闭会期间部分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的立法授权。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审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审次进行了修改,将原三审制为主改为以二审制为主,同时设立了“二审三通过”的审议、表决机制。南宁、钦州、玉林、桂林等市的条例草案,采取三审制。因此,鉴于我市立法工作刚刚起步,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采用三审为主制,以保证有相对充裕的时间来进行审议,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三)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就如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二是发挥立法统筹作用,通过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三是改进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四是加强法规案上会前的把关;五是尊重和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因此,条例参照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为了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条例从立法公开、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建立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建立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工作协商、建立表决机制、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关于报批法规的修改程序
  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启动法规修改程序,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并考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召开的间隔期,且法规报批亦有相应时间要求等因素,我们参考了南宁市的经验做法,在条例中明确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定的修改权限,重大修改仍应该报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五十五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以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