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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州市立法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23日 15:45      来源:常委会公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审议通过了《贺州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需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审议和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关于我市立法原则、立法方式、立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我市的立法工作和立法程序,从而确保我市立法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贺州法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共贺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贺州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和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进贺州法治建设。


  三、《条例》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了《条例》起草小组,先后到自治区人大和南宁市、钦州市人大学习考察,了解立法的有关程序。2015年10月初,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意见建议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
  《条例(草案)》第一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政协、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市辖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面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对《条例(草案)》第一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稿。《条例(草案)》第二稿形成后,又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评估论证会。根据评估论证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本《条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贺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将《条例(草案)》提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月21日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条例》。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依据、调整的范围,以及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的总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立法准备》共十一条,主要规定立法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以及计划草案应包含的内容,法规案的提出及有关工作程序。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共八条,主要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和具体的工作要求以及法规案的修改、撤回等处理程序。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和具体的工作要求,以及法规案的修改或者终止审议的处理程序。
  第五章《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共四条,主要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公布的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六章《法规解释》共六条,主要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的解释机关及工作要求。
  第七章《其他规定》共三条,主要规定立法后评估、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库及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正式生效实施日期。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次数,既关系到法规案的审议质量,也关系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的次数一般实行三审制,但对内容比较简单、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对调整内容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三)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立法工作的一项总要求。为此,《条例》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以将法规草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四)关于本《条例》的公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本《条例》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需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公布实施。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