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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等十二个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
立法条例审查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23日 15:57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3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以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2015年全国第二十一次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强调,省级人大和原49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人大要根据立法法抓紧修改地方立法条例,准备行使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要着手研究起草本市的立法条例。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区各设区的市抓紧制定本市立法条例工作,加强与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工委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立法条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设区的市制定立法条例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个别指导、集体研讨等形式,指导帮助各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工作,确保各设区的市制定立法条例工作无缝对接、有序开展。目前,已有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崇左市等十二个设区的市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本市的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并于近期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收到南宁、柳州等十二个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法制办的意见,同时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委托自治区党校、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四个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论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十二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文本提出了修改意见。依据修正后的自治区立法条例,法制委员会于2月26日召开会议,对南宁、柳州等十二个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十二个设区的市及时制定并上报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适应了地方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部份法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外,其余规定没有合法性问题。现将有关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桂林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和防城港、贵港两个市立法条例中,有关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意见的规定与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防城港市立法条例、贵港市立法条例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人代会法规案提请主体


  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中,有关代表团作为人代会法规案提请主体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团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提请主体。修正后的自治区立法条例未规定代表团是人代会法规案的提请主体。法制委员会建议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删除代表团作为人代会法规案提请主体的规定。


  三、关于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的处理


  贺州市立法条例中,有关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经修改后仍可继续审议的规定与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立法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法制委员会建议贺州市立法条例参照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四、关于法规报批后的修改


  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北海市立法条例中,有关法规报批后需要修改的规定与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批准,由报请机关处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北海市立法条例作相应修改。


  五、关于规章备案审查


  北海市立法条例中,有关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与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而北海市立法条例未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法制委员会建议北海市立法条例作相应修改。
  考虑到我区绝大多数设区的市尚处于立法起步阶段,迫切期盼自治区人大给予指导和帮助,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十二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进行全面梳理,除了对上述有关合法性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外,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的建议,在与各设区的市加强沟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就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形成了共识。有关设区的市已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法规文本进行了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十二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调整后重新上报的文本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会议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