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拟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营造速生桉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9月27日 10:0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9月27日
饮用水安全问题是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障饮水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9月26日上午,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于9月28日上午分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饮用水水源监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予以规范,拟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营造速生桉。
速生桉不得落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允许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
关于这一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饮用水水源周边大面积种植速生桉,会导致土壤保水能力降低、水源受到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应当立法加以禁止。第二种意见认为,速生桉的不利影响尚无定论,禁止和限制速生桉种植将给林农带来较大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暂不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经过综合考虑,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必贵介绍,主要理由如下:
——回应群众关切。在相关立法调研中,基层群众对速生桉种植带来的环境问题反映较多,很多群众建议在特定区域禁止种植速生桉。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环保条例草案过程中,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在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暂时不作禁止速生桉种植的规定为宜,下一步可通过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明确规定,从针对性和时机选择上来看,都是合适的。
——立法有依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自治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可以对保护区内的种植行为进行限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也在2014年出台《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森林树种结构的实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各级森林经营总体规划和方案应明确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种植桉树。此外,南宁市在2014年修订的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种植速生桉树。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取得了一定成效。
——林农权益有保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桉树种植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对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营造速生桉树的,要求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年内应当完成清理或者树种更新,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桉树的清理和树种更新,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并要求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偿,能够较好地保障林农的权益。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是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针对我区饮用水水源的现状和特点,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条例草案以列举的方式分别作出禁止性规定,如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禁止开山采石、采矿和非疏浚性采砂,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等行为。
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还注重综合治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加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建立协作保护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为落实这一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
(黄世钊/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