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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11月28日 16:5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6年11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蒙永山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崔智友检察长委托,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请予审议。
  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平安广西、法治广西的重大部署,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侦查监督三项职责,不断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侦查监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全力维护我区社会稳定


  惩治犯罪是侦查监督的首要任务。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81967人,已批准逮捕146681人、不批准逮捕34051人。
  全区检察机关认真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24人,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1200人,配合其他部门向新疆移送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152人,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爆炸、强奸、绑架、抢劫等重大恶性犯罪嫌疑人12760人,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54872人,批准逮捕“涉毒”犯罪嫌疑人24953人。三是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6237人。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区别对待、少捕慎捕政策,正确把握逮捕条件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条件,共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883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占不批准逮捕总人数的27.54%。一是对因利益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坚持分化、打击少数和教育多数的原则,坚决打击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首要分子;对情节轻微的一般参与者,教育为主,防止打击面过大。二是对轻微刑事案件,如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一般刑事案件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少捕慎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全区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发挥良好职能作用。一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密切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禁毒、打击传销、反走私、打击发票犯罪、平安创建等30多个专项工作,认真扎实完成好各项任务。二是以检察建议为载体,积极建言献策。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司法办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共提出检察建议512件,获采纳500件。督促履职到位,促进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建言献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监督数量与质量、效果相统一,全面履行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拓展监督领域、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品质,推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健康平稳发展。2013年以来,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7843件,其中,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504件,侦查机关已主动立案4147件5659人,审判机关已作出有罪判决384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132人;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3303件,侦查机关已主动撤案3168件。纠正漏捕7460人,审判机关已作出有罪判决5566人。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2987件次,已纠正2836件次。
  全区检察机关按照理性、规范、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的总体要求,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和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以及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问题。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时,发现两名证人的证言在案件某些细节上高度吻合,其中一名证人林某某在前后两次问话笔录中的签名及按捺手印存在明显差异。该院经过调查,最终证实该案侦查员为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容留2人次以上卖淫的事实,在未传唤证人林某某进行询问及辨认的情况下,私自模仿签名,伪造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针对这一违法行为,该院启动侦查活动监督程序,向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该监督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2015年度“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为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现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全区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认真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印发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动加强监督,广泛走访食药监、环保、林业、国土等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定期联席会议与不定期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线索来源、案件移送、证据使用、鉴定困难等问题。201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共摸排案件线索2万多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28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19人,批准逮捕106人,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3件,法院已作有罪判决87人。为加强协作配合,2014年7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协作机制。
  超期羁押、滥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问题,直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执法司法权威。全区检察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监督。针对侦查机关捕后过多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持续开展捕后取保候审超期未作处理的专项监督活动,重点敦促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及时撤销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案件,改变侦查机关捕后过多适用取保候审以及适用取保候审后对案件久拖不侦、久拖不诉的状况。二是加强对刑事拘留后未报请逮捕案件的监督。全面收集各看守所羁押后未经报请逮捕即被释放人员信息,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是否存在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排查、走访、阅卷等方式,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等,有效纠正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化、走过场等现象,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4369人,其中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77人。
  侦查监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全区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更高更严标准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和侦查活动合法性。一是严格执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审查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291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4人、厅级干部37人、县处级干部310人。在办理省部级、厅级大案时,侦查监督部门均及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围绕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提出引导取证意见,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二是严格事实证据审查。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特别是认真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发现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坚决排除。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但侦查部门未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发现不应当立案侦查的及时监督侦查部门撤案。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由2012年的5.5%逐年上升至2016年的10%。监督立案职务犯罪25件,监督撤案40件。三是严格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加大对妨碍律师会见、违法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提出书面纠正违法28件次,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4人。


  三、改进侦查监督方式,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认真履行依法制约侦查权、有效保障人权的职责使命,把保障人权贯穿侦查监督全过程。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全区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注重加强证据精细化审查,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防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错误批捕后“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5人。如北流市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黎某抢劫案时,发现侦查人员为了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在询问关键证人时,故意不按照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记录,且没有向证人宣读、核对笔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发现此情况后,果断排除该份证人证言,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违法行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每个审查逮捕案件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或委托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都认真听取并严格审查。通过听取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否存在妨碍律师会见的现象作为重要问题予以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落到实处。对于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主动约见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案件定性、罪行轻重、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意见及时研究答复,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的诉讼权利。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共听取辩护律师意见380余次。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着重加强命案、涉众型案件、社会影响大等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件发现报告、上下联动、侦捕诉衔接和跟踪监督、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机制,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2015年6月,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伤医案件后,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南宁市检察院和西乡塘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全力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2015年9月30日,柳州市柳城县发生系列爆炸案后,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立即会同柳州市检察院、柳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快速提前介入、引导指导该案侦查工作。广西检察机关对该案快速应对,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
  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有限保护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立足于教育挽救,除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的以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尽力挽救失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在校学生。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摸索出“三问制度”,凭祥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创新“四结合”和“三见面”工作方式,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对案件定性和是否使用逮捕强制措施做出精准认定,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239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1%。


  四、深化检察改革,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体制机制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同时检察机关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全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新型检警关系,促进侦查法治化建设。一是健全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全区各级检察机关都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一定时期内刑事案件侦查和审查逮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协商,达成共识,推动侦捕衔接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二是积极推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不越权、不决断、不干扰”和“引导侦查与规范侦查相结合”原则下,针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案件、新型案件以及侦查取证困难等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同侦查机关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在派员提前介入过程中发表意见建议,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针对公安派出所直接侦查大量刑事案件的状况,以及执法违法、不规范执法行为也大量发生在公安派出所的现象,全区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开展该项试点以来,全区共有53个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开展走访巡查434次,提前介入侦查361件次,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182人,监督撤案168件,口头纠正违法340件次,书面纠正违法131件次,纠正漏捕136人,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促进了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侦查案件质量提升。如防城港市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挂牌成立以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案件清查活动,严抓立案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积案进行清理,自查自纠了一批问题案件。
  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自治区检察院积极联系自治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制定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确定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4年6月,全区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其他信息共享平台也在抓紧建设中。目前“两法衔接”成员单位达到18个。


  五、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和司法水平

 

  建设过硬侦查监督队伍,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区检察机关大力推进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司法办案更加公正高效、更加规范文明。
  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和教育广大检察人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增强职业素养;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配合与监督制约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加强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坚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增强监督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2014年12月开始,全区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侦查监督队伍规范、公正办案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干警严实精神、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法治理念。自治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规范化建设,把今年定为全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年,现已取得阶段性的良好效果。
  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虽然检察机关强调少捕慎捕,但有的侦查机关为突出打击犯罪的效果,过多追求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一些检察机关过于讲究配合,导致审前羁押率较高。二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积极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存在不敢、不愿、不善监督现象,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人少案多矛盾仍然存在。一些地区侦查监督检察官年人均办案量超过100件,有的甚至更多,此外还要开展日益重要的两项监督工作,承担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等30多项行政性工作,而全区四分之一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仅有2名干警,有的甚至仅有1名干警,人少案多矛盾已经成为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四是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与侦查机关在信息共享、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破解。


  六、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出了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将以这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法治化现代化为引领,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坚持规范司法、精细办案,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一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核心业务之一,处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是检察机关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侦查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从人、财、物上加大对侦查监督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案多人少、人员变动频繁等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矛盾。
  二要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认真履行审查逮捕等职能,依法惩治危害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健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常态机制。补齐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短板”,持之以恒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努力提升监督实效。
  三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侦查监督体制机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建立监督与配合有机统一的检警关系,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推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健全证据不足不捕、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落实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以刑事拘留为重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制度。推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四要着力提升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积极探索逮捕公开审查工作方式,实现从封闭书面化审查向诉讼式司法审查转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等各方面意见。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减少捕后诉前监督盲区,形成监督合力。落实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规范审查。
  五要保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高度警惕,大力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侦查监督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履职能力。持之以恒地抓好规范化建设,努力促进侦查监督工作规范、精细发展。把全面从严治检贯穿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坚决纠正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害群之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提几点建议:一是建议推动全国人大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中,进一步细化侦查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规定侦查机关不接受监督的责任追究条款,明确电子监控、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管护教育基地建设等非羁押性替代措施,降低审前羁押率。二是建议推动全国人大制定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专门性法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三是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落实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制度、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机制等司法改革任务。四是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监督解决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区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加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为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报告中数据统计时间,除特别说明外,均为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