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6日 18:41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记者会,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就为何要专门就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立法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我区地处热带亚热带,降雨量大,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专门就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立法?
黄振东: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巩固、提炼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立法,是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之后,引领、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制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绿色发展,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强调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PM2.5)、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自治区十一次党代会强调着力营造“三大生态”、奋力实现“两个建成”,这对包括饮用水安全保障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二是总结、提炼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果的内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我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特别是2013年启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以来,在“清洁乡村”和“生态乡村”阶段,分别开展了清洁水源和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清洁水源、饮水净化专项活动中有关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是确保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有效推进的必然要求。
三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的实际措施。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对干净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要求更为迫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热切期盼的实际行动。
四是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存在问题的客观要求。虽然我区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但是,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受到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等方面的影响,一些江河湖泊污染比较严重、水质较差,个别江河湖泊污染呈现加剧趋势;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水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机制不健全;一些水源保护措施还不到位,缺乏刚性约束。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由于国家尚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比较宏观、原则,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
(谢欣哲 傅小栩/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