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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就保护饮用水水源进行规定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6日 19:16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记者会,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就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后如何进行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后如何进行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黄振东:这个问题问到了条例草案的核心制度。简单地讲,饮用水水源确定之后,条例草案规定通过划定保护区的办法对其进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应当由谁来划定保护区、怎么划定、划定后如何保护,由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便于操作。具体来讲,条例草案明确和细化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水源地确定问题,条例草案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原则,在普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保护区划分类型和划定程序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按照水源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关于划定保护区的程序,条例草案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在进行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职责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划定工作和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和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四是保护区的管理方式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规定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同时加强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水源工程建设和管护、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具体保护措施。
 

(谢欣哲 傅小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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