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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衡调节水源利用地和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冲突处理的规定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6日 19:06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就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对平衡、调节水源利用地和水源保护地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后,水源保护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请问:条例草案对平衡、调节水源利用地和水源保护地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唐政: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这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客观需要,但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后,水源保护区内及附近人们的生产、生活必然会受到限制或者影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为了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调研和征求意见当中,有代表和部门建议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规定,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等规定,增加对这类禁止规定的补偿规定。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补偿的对象千差万别,既有林地、农田的区别,也有山区、平地的差异,很难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只能由自治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谢欣哲 傅小栩/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