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措施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6日 19:43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记者会,自治区环保厅副巡视员曹伯翔就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防治污染是保证饮水安全的关键,请问:条例草案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曹伯翔:污染防治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关键问题。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根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作出禁止规定,即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如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的排污口,新建、扩建造纸、印染、炼油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使用高毒农药等,在准保护区即予以禁止;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如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制糖、化工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炉等,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如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等,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同时,对上位法未设法律责任的禁止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三是实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谢欣哲 傅小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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