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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6日 19:49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就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是出于什么考虑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请问,作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唐政:植被保护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考虑到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包括速生桉)因其速生性,需要供给大量的养分,其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营方式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弊端,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考虑到十年是林业行业比较常用的一个年限,国家对造林补助也是按照十年期限,十年之后就可以采伐,将轮伐期明确为不足十年比较合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鉴于树木的生长不是一、二年的事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如何处置不作硬性规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外,考虑到饮用水水源地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较高,条例草案还对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谢欣哲 傅小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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