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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中的“广西声音”——

小区业委会应有法人地位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3月13日 10:25      来源:《南国早报》2017年3月11日

  民法总则被称“社会百科全书”的开篇,涉及的社会问题与百姓息息相关。3月10日,广西代表团分别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代表们提出不少建议和意见。

 

【场内声音】

 

★电子邮件签合同时间怎么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选择通过写信、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订立合同、要约,不需要亲自到场,方便快捷。但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确认承诺生效的时间?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审议中,周红波等代表提出,法律应该解释清楚什么是“特定系统”。还有代表提出,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一方已经发出要约,但另一方当时在飞机上或电脑关机等特殊情况,没能及时打开邮箱看到邮件。这种情况下,如果以邮件发送进入邮箱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是不合理的。代表建议,应该以“打开邮件”的时间作为接到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还有的代表认为,生效时间的界定,应该以当事人收到邮件并作出回复后才生效。

 

★业委会应有法人地位

 

  草案明确村委会、居委会获得法人资格,此外还增加“特别法人”类别,但没有对业委会的法人资格给予界定。

  周异决等代表提到,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其地位仍然强于委托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而在小区共有物业方面,也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因此,发生物业纠纷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业主维权难。

  周异决代表认为,草案应进一步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加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的规定。实践中,村集体财产属于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没有人承担,建议进一步明确。

 

★孩子几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多大的孩子才能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孩子几岁才能签订合同?现行法律规定是十岁,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将年龄下限调到了六周岁。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程度有地域差异、城乡差距等因素,杨道喜代表和李康代表均提出,将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6周岁提高到8周岁。他们认为,6岁的孩子进入小学接受系统教育后,各方面条件才比较合适。

  李连宁代表认为,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要充分考虑儿童的心理发展和认知能力相适应,建议将年龄下限调整到7岁或8岁较合适。草案通过后,对监护、民事权利等有关问题,与今后民法典的各分编的编纂时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

 

【场外声音】

 

★虚拟网络财产包括哪些

 

  办理银行卡、会员卡、手机卡、入学等活动,都需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现实生活中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广西大学教授、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广西民商事法律研究基地负责人孟勤国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必要。但草案的规定过于保守,仍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答,应该在总则中弄清楚。比如,网络虚拟财产是什么样的财产?个人信息涵盖哪些方面?是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受法律保护,比如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是否也要保护?还是涉及隐私和产生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才需要保护等等。

 

★见义勇为有法律撑腰

 

  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孟勤国认为,条文的规定比较简单,可以更细一些。例如,明确什么叫重大过失和重大损害,什么样的救助行为不需承担责任,最好作出例举。有的受助人其实并不需要救助,还需要明确怎么判断对方需要紧急救助。

 

★立法应对人口老龄化

 

  南国早报南国法援栏目公益律师、北京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焕东认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而对于智力障碍者、失能孤寡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对于失能成人和孤寡老人,谁来照顾管理他们的生活?对此,民法总则草案扩大了监护的范围,将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等人群纳入监护范围。同时,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恢复监护。孟勤国认为,对人口老龄化做出相关立法,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是这次民法总则立法中的一大亮点。

 

【微观点】

 

  黄启江代表:

  未成年人意外怀孕,还不具备监护条件,婴儿的监护怎么解决?建议明确被遗弃婴儿、限制民事行为人所生小孩的监护人。

 

  黄克代表:

  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诉讼时效期间三年修改为五年,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是太短,五年比较符合司法实践。民法总则草案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间一律适应普通诉讼时效时间。建议特别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

 

  陈仲代表:

  草案对见义勇为作了规定,对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建议不要规定太细,如果规定太细,不好操作,也制约专门法律作出更细的规定。

 

  李欣蓉代表:

  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性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作为主体是否合适。村委会不应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周异决代表:

  建议进一步增加保障见义勇为合法权益的内容,当侵权人无力赔偿或受益人难以补偿时,由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兜底。

 

(郭燕群 雷倩倩/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