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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

砍伐古树名木最高罚50万元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4月05日 09:04      来源:《南国早报》2017年3月30日

  广西古树名木众多,树种异常丰富,仅次于云南、四川,居全国第三位。3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百年以上树龄才能称为古树


  条例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不包括以经济目的人工栽种的稀有、珍贵树木。
  为全面保护所有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建立普查建档制度,至少每十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并建立、更新图文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
  条例还规定,将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


  古树名木保护关键在于日常养护。条例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
  例如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工程建设应当避让古树


  当前,因工程建设或者经济利益驱使,擅自移植、乱砍滥挖古树名木的行为屡禁不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俗话说“树挪死”,古树一旦移走,极有可能造成死亡,最好原地保护。
  条例从严把控古树名木移植,就移植古树名木设定了行政许可;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
  为减少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影响,条例要求建设单位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必须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按照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重罚砍伐和擅移古树名木行为


  对于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条例除了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和违法所得的处罚以外,还区分树木的保护级别设定了额度较高的罚款处罚。例如,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古树名木危害较大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严禁剥损树皮、掘根、刻划、钉钉,严禁在树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严禁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铺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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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情形可以移植古树名木


  (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郭燕群/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