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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4月05日 17:42      来源:广西人大网

  3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这部法规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介绍了部法规的立法情况,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周凡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傅小栩/摄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介绍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立法情况。
  我区在1996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几经修改,对规范我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强农富农政策的调整,管理条例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不够,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改革发展的要求。此外,国务院于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而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为新时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指明了方向,任务也更加艰巨。“十二五”期末,我区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50%,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13个百分点,其中水稻机插秧低近20个百分点,糖料蔗机收刚刚起步,要实现我区下一步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需要通过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同时,基层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而积累的不少经验也需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和规范。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有必要对现行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因此,制定农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自治区农机局于2015年1月开始着手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自治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将条例(草案)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于2016年9月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于2017年3月27日经十二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于3月29日表决通过。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鼓励、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为规范我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四条。条例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等活动作出全面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为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纳入规划、增加投入、加强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推广应用等,尤其是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条例同时明确了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二是强化了农机科研开发。长期以来,我区农业机械产品长期在低水平、小型化、引进仿制上徘徊,农机工业落后,农业机械科研力量不足,水平不高,特别是缺乏创新能力,成为制约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条例新增加了第四章科研开发专章,规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适合我区的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进行科研引导;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扶持建设科研平台;鼓励支持研发或者引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三是条例明确了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公益性经费保障、科研开发扶持、农机补贴制度、金融支持、倾斜扶持、项目用地保障和建设扶持、基层推广人员保障、基层培训推广机构资产保护等方面内容。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农机质量保障行为。条例分别对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服务应当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对农业机械常用零配件供应、农业机械故障处理以及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均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许可、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五是细化了农机补贴制度以及便民措施。条例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购置补贴、作业补贴和更新补贴制度,同时规定要提高补贴服务质量和效率,简化补贴发放程序,推进农业机械补贴服务窗口逐步向农村延伸设置。条例还规定,驾驶培训许可证下放到县级农机部门颁发。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实施。条例对禁止性行为,设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得以有效贯彻实施。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介绍法规的立法情况。傅小栩/摄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周凡就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刚才法工委唐政副主任介绍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我了解到早在1996年广西就已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这次又出台促进条例,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韦以明:管理条例出台时间较早,虽然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出台之后经历了几次修改,但仍然难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与此同时,我区基层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积累的不少经验需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巩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
  将条例名称定为促进条例,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相对应;二是与条例的内容更为吻合;三是更能体现静态向动态的转变,突出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出台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回答记者提问。傅小栩/摄

 

  记者: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出台是为了鼓励和扶持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请问:条例对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作了哪此具体的规定?
  韦周凡:条例从组织和人员保障、示范基地建设、社会化服务的支持、科研开发的扶持、补贴制度的细化和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金融支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赋予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工作职责,为下一步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条例第七条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专业人员”,从法律层面对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基层农机技术人员和协管员的职责予以了明确,这对于强化基层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提供了人员保障。
  三是条例对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扶持示范基地建设,特别是将作为农业机械化重要力量的国有农林场明确为扶持的对象;二、鼓励和扶持开展社会化服务,为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提供便利和服务保障;三、通过科研引导、技术攻关等方式鼓励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四、将农机补贴制度细化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更新补贴,并对提高补贴服务质量和效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加强了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操作性;五、在金融支持方面,增加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并对农机保险和保险费补贴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项目用地支持和资金保障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
  我相信,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为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发挥重要作用。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图为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周凡回答记者提问。傅小栩/摄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图为记者提问。谢欣哲/摄

 

(李欣颖/文)

 

 

初审:李欣颖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