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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13日 17:13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5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新修订的《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下称自治条例),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自治条例1989年9月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1995年9月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作了修正。此次新修订的自治条例,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今年1月18日表决通过,除对原条文的条款和文字进行调整、补充、增删外,还对条款的框架结构等进行了归类和修改,新增了相关规定。

  在对“民族关系”的修改中,自治条例增加了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乡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民族乡经济文化事业;自治机关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预留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倾斜分配给民族乡。同时,在对“附则”的修改中,新增规定每年公历十一月二十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二天;每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为自治县苗族传统节日苗年,放假一天。确定每年公历十月二十八日为自治县芦笙斗马节,放假一天。

  在对“人才队伍建设”的修改中,自治条例新增了自治县招录公务员,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录用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新增自治县在公开选拔和配备科级领导干部时,划出相应的名额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各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等规定。新增了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的规定。

  在对“经济建设”的修改中,自治条例删除了涉及计划经济内容的条款和文字。对原条例关于林业、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发展实际作了修改补充。同时,增加了上级机关在安排生态补偿、水资源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面进行倾斜照顾,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照顾的条款。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