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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意见(二)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16日 12:0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在审议中对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在自治区60周年大庆前专题听取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机抓得准,选题选得好。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以来,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同意政府的报告,同时指出了当前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对民族工作的新要求上来,把边疆稳定、民族团结与脱贫攻坚等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深刻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仅仅是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责,而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部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而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创建工作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开展“和谐壮乡·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确保创建工作有效开展、常抓不懈,并推动全社会自觉响应和广泛参与。加强对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的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各级党校各班次中增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容。坚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将创建活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差别化政策。

 

  一是要切实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给予他们更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民族因素权重。同时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更多项目资金,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基础性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民族乡镇一批关系民生的项目建成落地。三是各级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切实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民族自治地方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四是以明年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为契机,整合资源,分期分批集中人力物力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发展、金融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继续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加快群众增收脱贫步伐;继续组织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将扶持范围扩大覆盖至人口较少民族占当地人口比例20%以上的村屯;继续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争取将上思县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防城港市港口区一并列入国家兴边富民行动范畴;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聚居区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五是建议在明年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实施普惠性的民族地区工资收入稳定性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广西居民收入水平。


  三、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工作。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民族班特别是寄宿制民族班,扩大基础教育阶段民族班规模,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需求;进一步发展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支持实施边境县教育发展行动计划,在边境地区加快国门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民族院校及民族特色学科建设,将民族院校和民族特色学科纳入“双一流”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壮汉双语教育,提高双语教学质量。抓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壮语教师的待遇,改善其生活工作条件。


  四、要进一步保护和传承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尊重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历史上的重要位置,开展民族文化普及活动并纳入国民教育,切实加强保护发展意识;对广西壮族的民族精神进行总结提炼,建设广西先贤馆等宣传广西壮族文化和精神的馆所。加强地方文化立法,建设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民族古文化遗址进行清查摸底,建档建号,注重保护和传承;加强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在规划时尽量避免丧失个性和特色;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和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开设传承班;提高各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积极探索民族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的有机结合机制,推进广西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五、要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

 

  各级各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把少数民族干部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与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和挂职锻炼。坚持同等优先和适度比例的原则,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逐步提高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中的壮族干部的比例。少数民族聚居区64个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应有一名是少数民族干部;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出台人才优惠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多招录本民族、本地区的人才。对少数民族考录政策进行认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巩固成果。提高民族地区干部职工的待遇,吸引更多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


  六、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

 

  在认真总结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和创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健全社区民族工作机制,依托社区资源,构建少数民族服务平台,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督查机制,及时发现创建工作各阶段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督促解决。强化目标考核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与经济社会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促进我区创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议2018年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前自治区党委作出关于广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决定,同时评比表彰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通过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初审:冯远威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