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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修改,拟规定创新社会保护制度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8月22日 11:02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7月28日

  我区修改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目前该办法的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已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7月27日下午分组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立足广西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制度,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强化多方联动,构筑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网”,增设“特别保护”条款,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针对性保护,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校园安全和法律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实行政府采购,创新社会保护制度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翔介绍,我区5580万人口中,未成年人有1380万,约占总人口的25%。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有所上升,我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形势日益严峻,须立法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工作机制、监护人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学校保护职责及沟通机制、未成年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进行修改。
  我区已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构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修订草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校园安全、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心理疏导和救助帮扶等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监护、抚养和教育的法定责任。为此,修订草案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明确了父母的首要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家庭的其他成员有协助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修订草案完善对委托监护的监督,针对一些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或者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专门对委托监护进行了细化。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人的责任心、道德品行、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条件,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的就读学校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应当对委托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


  禁止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独处


  近年来,未成年人游泳溺水,使用扶梯、乘坐家庭乘用车、独居独处等造成伤亡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减少未成人遭受意外伤害,结合法律法规有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以及未成年人高危活动的年龄的规定,修订草案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危险性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同时,规定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的强制报告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或者生活无着的,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在必要时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义务或者委托他人实施监护。监护人不明的,应当将其送至救助场所。


  强化多方联动,构筑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网”


  为共同构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合力,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家庭与学校沟通机制;建立学校与司法机关的法治教育联动机制;建立投诉、建议处理机制;建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司法领域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见反馈渠道等。


  “特别保护”条款,有针对性地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区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也是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对留守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针对性的特别保护十分必要。为此,修订草案第六章专设“特别保护”专章,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强调父母应当加强与留守子女的情感沟通;规定了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对残疾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无监护状态的未成年人的帮扶、安置进行了规定。
  修订草案还通过制度设计,重视解决社会关注的问题。为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规定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为解决未成年人托管、培训机构的监管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督职责,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于实践中缺乏执法依据和有效手段,为解决网络不良信息和出售烟酒的问题,修订草案通过设定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执法主体,完善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其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或者即时通信工具上恶意披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及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并注明工商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