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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4、7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9月22日 09:4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分别为梧州市代表团冯勤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4号)、玉林市代表团李旺兰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议案》(第7号)。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委领导办理议案负责制,落实专人办理议案,研究制定了办理工作方案,在深入调研、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冯勤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4号)

  该议案提出,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我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一些条款和要求,必须通过修订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予以明确。为此,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依法保障了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规范了安全生产监督,加强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处理,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目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较薄弱,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较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要求。2014年国家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出了新的规定,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现行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规定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顶层设计有关要求不相一致,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修订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修订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均将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目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已起草完成了初稿,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论证。鉴此,建议将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起草条例修订时已认真研究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也提前介入了条例修订的起草过程。
  二、关于李旺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议案》(第7号)

  该议案提出,社会保险基金对保障人民群众在养老、失业、疾病、伤残、生育时的基本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将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而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建议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关乎社稷民生。目前,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国家层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体制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外,仅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委令形式颁布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部门规章;在自治区层面,仅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已无法满足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需要,因此,制定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但就当前实际情况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和条件还不够成熟,一是缺乏上位法支撑,国务院尚未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没有对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边界、操作流程、衔接机制等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二是中央顶层设计的目标和方向尚不清晰,国家拟在2016—2020年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修改,但修改内容是否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尚不明了;三是国家已将相关立法列入有关立法规划,国家有关部门仍在进行前期调研。综上,建议暂缓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待国家层面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后再结合广西实际进行立法。
  上述两件议案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理解和同意。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