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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9月22日 09: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梧州市代表团卢保江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我委审议。我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充分征求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了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相关工作情况,并与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2017年8月23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国家2012年至2016年公布的4批传统村落名录中,广西有161个,属于拥有传统村落最多的省区之一。但多年来重经济轻文化、重开发轻遗产、重建设轻保护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传统村落衰落、消亡现象日益加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活态地保存在各个传统村落里,如果传统村落消失,意味着这些文化财富将随之消失。建议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有效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我委认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是弘扬传统文化,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2015年,自治区住建厅、文化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也适用该条例。
  考虑到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但已经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相关地方立法也较少,施行时间尚短,可借鉴经验不足,我委认为,当前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传统村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乡村规划建设有密切关系,建议把《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待《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后,再适时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
  代表对我委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