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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意见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9月30日 17:17      来源:广西人大网

  9月20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31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必要性、政府职责、电信设施建设、用户利益、法律责任等方面,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草案总的意见

 

  (一)关于必要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代社会通讯越来越重要,通信设施与水、电、路一样,都属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十分必要的。草案有三个特点:一是管用,管住了主要的,同时对电信设施涉及老百姓生活最直接关系的问题都有回应;二是回避了有争议的分歧问题;三是条文规定的内容便于操作。建议对个别文字表述进一步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信设施建设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防安危,广西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确实解决广西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存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建议条例通过后,相关部门特别是电信部门要通过电信平台等手段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出台很有必要,但有些具体条款不是很清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从条文上看并没有体现解决广西电信存在的问题。二是出台该条例还需深入调研,要侧重电信设施建设,规范电信部门行为和防止行业恶性竞争。

  (二)关于维护电信用户利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维护电信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从条文来看,维护用户的利益提到很少,建议把怎么维护用户利益体现出来,才能推动电信设施建设得更好更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维护电信用户的权益,但通篇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的内容就是为了保护通信设施。
  (三)关于营造公平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基础设施共享的问题在条例当中没有提及。因运行商多,造成线路很混乱,电信、移动、联通各一套,各个军种也是各有一套,亟需规范,应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来解决。国家提出三网合一,现在技术上已经没有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一个小区电信公司的进去了,移动公司的进不去。三网合一在体制机制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解决,在法律层面上要想办法进行规范。
  有列席的同志建议,电信设施应按规范来进行建设,关键是保护,如何营造全社会保护电信设施的氛围,需要广泛的宣传,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这个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大量工作。目前,多家运营商进行竞争,如何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草案第五条政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应增加“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这两个提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意味着电信企业的所有设施建设需要政府投入,这有没有法律依据,一定要明确何种范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可以要求政府投入,不能一刀切。
  (二)关于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电信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中“并与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主体不清晰,如果包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则逻辑不清。
  (三)关于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用地手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该款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修改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规划用地手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与题注“用地保障”不符合,条款内容都是就办理手续说明而不是保障问题,对用地保障方面的表述过于含糊,不够清晰准确。
  (四)关于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线路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城市电信线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对还没有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城市应该如何做?建议给出指导意见。
  (五)关于草案第十八条农村新建住宅配套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中的“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点是否是说明谁建设谁投资?建设后的收益问题如何确定?如果建设后收益单位为电信部门,是否对市场公平的原则难以体现?对此延伸出的产权问题也将难以界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第四款中“农村地区”的“地区”删掉。
  (六)关于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电信设施建设损坏赔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由谁来赔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第十九条增加与电信线路更新升级相关的规定。
  (七)关于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自主选择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存在行业保护方面的歧义。
  (八)关于草案第二十二条设施附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款中应明确由自治区哪个部门进行统一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或设备的搭建比较随意,如第二十二条提到的小型天线、通信基站,搭建时没有规划,随意性强,老百姓意见很大,一定要规范。
  (九)关于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保护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该款中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明确负责巡查、维护的部门。
  (十)关于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难以对产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界定,但禁止三无产品的要求必须明确。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都是约束别人,没有约束电信企业自己,对电信企业法律责任也要写明。

 

  三、其他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通过设施建设,强化对电信诈骗的控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解决好信号盲区、实现信号全覆盖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关于“城市人民政府”的提法不规范,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条例草案应该结合广西作为国家面向东盟的重要通道,在电信设施连接东盟的建设保护方面有所规范。

 

 

初审:李珊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