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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08日 12:0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桂林市代表团蒋庆霖等16名代表向大会提出“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我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制定议案办理工作方案,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法制办、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分两个小组赴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开展调研,议案部分附议代表受邀全程参加了调研活动。2017年10月24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将加大对沿海地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建设发展的扶持力度。2013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新增了一些条款和要求。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虽然经过2004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但与新形势的要求没有完全相适应,且部分条款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修订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两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渔业生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改革的深入,渔业生产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区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新旧矛盾交织,比如,系统有效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建立,渔港建设规划滞后,渔港产权不明晰,渔船污染突出,以及随意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功能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我区渔业生产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与新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不利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十分必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该条例列入了2017年立法预备项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了相关调研。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已起草了条例修订稿,正在征求意见和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尽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法规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述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初审:涂畅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