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解读 >文章页

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2018年元旦起实施

既要防“假贫困” 也要防“假脱贫”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08日 14:52      来源:《南国早报》2017年12月7日

  扶贫怎么扶?开发什么项目最合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18年元旦起实施。条例明确了扶贫对象的定义,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的原则等问题。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群众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科学决策,多听民声,条例规定,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由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示后,列入扶贫开发项目库。鼓励符合规定的扶贫开发项目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同时,严格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扶贫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等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由社会保障来“兜底”扶贫。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明确,扶贫对象的脱贫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标准认定。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脱贫认定;未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不得虚假脱贫。为严格贫困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有部门应当为依法查询、检索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产、就业、开办企业、财政供养等信息提供协助。经检索发现不符合贫困户认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目前,扶贫开发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村屯建设、教育发展等。条例明确,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项目或者资金,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开发项目;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燕群/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