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聚焦 >文章页

关于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20日 17:30      来源:广西人大网

  12月1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和及时,赞成该条例草案。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宪法、法律赋予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兴盛,条例的出台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能够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推广,对挖掘、传承和保护广西民族文化很有意义,在即将迎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出台这个法规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现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从实际出发,鼓励倡导为主,逐步推广为辅,要重效果,重实际。任何一件事的成长成熟需要一个探索发展的过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要很好的保存和传承下去,认真加以研究,逐步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现在用的法规名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但法规草案内容除了壮文方案外,没有看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案。所以法规名称是否妥当,建议进一步考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做得更好。目前,在推广壮文方面,几十年前有不少的壮文学校,后来逐渐萎缩了,就连武鸣壮校办学也遇到很多困难,壮文推广应用存在一定困难,懂得壮文的人很少了,一些专业研究机构的人才懂壮文,建议搞试点。要研究在保护壮文壮语方面的一些可行方法,使得壮文壮语能够跟汉语普通话结合起来,真正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上下功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法规的必要性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可行性和操作性要不断地斟酌。对一些具体问题要仔细研究,比如说对其他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怎么兼顾好,责任主体不清楚的问题还要深入调研,法律法规是规定调整规范强制行为,鼓励应慎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高标准高质量的搞好,反复地进行推敲,把历史搞清楚,把关键弄明白,要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语言法律规范和广西历史特色来统筹考虑。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条例草案对壮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也能充分考虑提倡和强制的原则,非常好。

 

  二、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有专门章节讲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建议在本条中增加“推广”。
  (二)关于标准壮语文推广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在壮族群众中推广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推广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壮语方言和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该条第一款中有两个“推广”要斟酌,保留第一个“推广”,第二个“推广”修改为“尊重保障壮族公民学习使用壮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权利”。理由是:首先要斟酌有无法律依据,宪法上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同时规定尊重保障各少数民族公开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既要尊重各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又要鼓励各民族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第二要斟酌条文中的两个推广是否符合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第三要斟酌是否有利于壮族地区的全面发展进步,不是为了推广壮文而推广壮文。
  (三)关于双语教育的要求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应当”改成“鼓励”。目前全面推广双语教学有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小孩学习的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双语教师缺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该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学,特别是在广西的中学和大学设立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班。壮族作为中国第二大民族,应该大力推广壮族语言文字,增强民族归属感,这是关系民族发展千秋万代的大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的地方传统上一直接受汉语言文字教育,少数民族(壮族)学生是否选择“双语”教育学校,应尊重他的权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学包括初中、高中,而且规定是“应当”推行双语教育,不是“提倡”,意味着必须推行。而我区有几个市是民族聚居地区,大概有一半的县是民族地区,如果要求到高中都实行双语教育,是不是时间太长,建议斟酌。在办理关于民族教育的代表议案过程中了解到,有的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模式是从幼儿园到大学全过程、全封闭双语教育,从民族语言的传承保护发扬上看很有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觉得,二十几年封闭双语教育对于学生来说时间太长,负担太重,对学生走上社会后的适应性也有影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双语教育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整个广西都是少数民族地区,如果简单限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否合适?很多少数民族语言人才留在南宁工作,如果不在南宁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教育基地,不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另外,在广西的领导干部是否也要学习壮文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地区?
  (四)关于干部双语学习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干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对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能力岗位需求的干部进行培养培训。”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二款中“应当将干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修改为“应当将鼓励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的工作纳入规划”。
  (五)关于双语干部的使用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应当落实推动干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学习奖励激励机制,制定干部双语能力测试标准和等级,开展干部双语能力测试,对通过测试的双语干部予以奖励。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双语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双语能力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双语干部,明确部分岗位任职条件应当为双语干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要慎重考虑,建议征求组织部门和绩效考核部门意见。
  (六)关于规范汉字和壮文同时使用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冠名‘广西’或者‘自治区’的大型公共场所标识,自治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横幅标语;
  “(三)壮族聚居的设区市、县(市、区)的地名、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标识;
  “(四)壮族聚居的设区市、县(市、区)的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五)壮族聚居的设区市、县(市、区)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横幅标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的行政区域内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同时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字。”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一款增加“党的机关”也要列入规范使用的范围,并明确“本自治区内”。
  (七)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使用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没有操作性,在现实中做不到,同样做不到的还有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作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星级宾馆”;增加一项关于边境的重要场所要同时使用壮文和中文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频率、频道或者”的内容。理由是:电台、电视台办频率、频道需要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会被处罚,该条规定要求电台、电视台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地方电台、电视台是做不到的。适当增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经报请批准后,或许可以做到。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壮族、苗族、侗族、彝族这四个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是解放后官方制定的,民间没有历史沿革,如果在推进过程中强行手段过严,是否会影响民族平等和团结?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都是法律责任,进行处罚的规定很严格,具体怎么执行,立法时要认真斟酌。

 

  三、其他意见和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少数民族聚居地”这个词,在条例草案中用法律方式予以明确界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对条例草案中出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作释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到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征求意见,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到国家少数民族语言委员会征求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我们是否只学习壮文?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是否要学习?其他少数民族,如苗族,是否也要学习壮文?条例草案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初审:李珊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