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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小峰代表: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适应新形势需要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3月06日 17:41      来源:平安广西网 2018年3月6日

莫小峰代表: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适应新形势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15年间,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市场竞争不断完善,该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莫小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呼吁,尽快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


优化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


  莫小峰代表认为,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有待优化。
  她说,政府采购方式已增加了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政府采购法还未调整和完善;对出现因投标人不足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供应商的处理,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能废标,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在项目信息公开环节,应当明确项目预算、采购合同等公开的时间要求及主体责任;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少于20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较长,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存形式是纸质、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应相应增加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当区别对待。
  莫小峰代表提出,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作相应修改,对各种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采购程序应调整和完善。比如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等;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升为法律进行规范;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信息的公开,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以提高采购效率;采购文件保存形式应当多样化,保存期限应当适当缩短,比如通用类办公设备,许多资产管理规定更新年限只有5——6年,这类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限可缩短,而涉及必须终身追责的项目,其采购档案可适当延长。


立法修正政府采购预算 提高采购质量


  莫小峰代表说,政府采购法存在结果导向不明确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对采购项目预算价格的控制缺少规定,政府采购预算隔年编制,难免出现预算编制不准、实施采购时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偏差问题;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制,现行政府采购法缺少相应的规定,不利于提高采购质量;现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往往是废标重新采购,耗时较长,增加行政成本,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莫小峰代表建议,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层面规范,以利于修正项目预算,控制价格,节约财政资金;完善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至于非废标重新采购的,可以允许分清时间节点,在发生问题的环节纠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以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立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莫小峰代表认为,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权责不对等的缺陷。
  她举例说,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其在实施采购活动过程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但政府采购法对此不够明晰,比如对内控制度建设、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合同签订与执行及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公告及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答复等要求不够明确和细化,也缺少相应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体现权责对等。
  莫小峰代表说,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者,其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政府采购法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远远不够,再加上取消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后,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监管缺乏有效措施,政府采购法只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但没有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及监督检查的要求。同时,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相应条款,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内容,特别是供应商滥用法律救济渠道乱投诉、举报,成本低,但给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带来困扰,也极大增加了财政部门的法律风险。
  莫小峰代表建议,在法律层面上,从采购需求、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以及完善内控等五个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显得尤其重要,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加强监管的内容和要求;增加对评审专家准入、抽取使用、退出等监督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给予惩戒,遏制其违法行为的发生。

 

(黄世钊/文 肖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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