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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3月22日 11:25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8年3月21日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3月16日上午,各代表团对监察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一致赞成草案修改稿,赞成对草案的各项修改。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们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回应,并通过适当方式向代表作了解释,审议过程很好地发扬了民主,广泛凝聚了各方共识。草案内容已经成熟,一致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的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16日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中央纪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若干情形。有的代表提出,本条规定的情形,是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还是需要同时具备,规定得不是很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应当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适用本法问题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法制局沟通一致,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几处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监察法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