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动态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7月27日 19:21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27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条例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方芳、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唐咸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自1996年11月30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原《条例》中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需要对原条例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亟需解决的制度性问题也与我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新要求,也是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新要求。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本次修订的《条例》亮点纷呈,例如,为充分调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属于项目完成单位。
  对于如何保障以科技人员为主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解决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六条对未规定或者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此外,在国家倡导鼓励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新形势下,《条例》新增了5条来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如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并给予补助。增加国企转化绩效考核的内容,明确国企研发投入在考核中可以视同利润。

  新华社、法制日报、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等12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提问环节

 

(李 珊/文 韦 宇/图)

 

 

初审:韦宇 二审:朱欢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