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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表决通过

新修订条例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新发展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7月27日 18:33      来源:广西人大网

  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条例鼓励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将创新成果、科研成果尽快转换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旧条例“升级”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1996年11月30日施行以来,已走过了20多年,对规范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原《条例》中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也与我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不相适应。
  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制度性问题,如尚未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项目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不完善,以及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导致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
  此次,修订出台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与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列政策全面对接,将为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好的法制保障。

 

大幅提高科研人员转化奖励标准

 

  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度提高科研人员转化奖励标准、保障相关人员的收益,明确奖励期限,以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是尝试解决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重要举措。
  ——《条例》大幅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未规定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
  ——打破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单位工资总额限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在保障对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收益方面,《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
  ——新修订《条例》明确奖励报酬支付期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前完成股权奖励。

 

领导干部也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科技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均可获得奖励和报酬,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点问题。
  《条例》主要从奖励和保障两个方面激励他们指导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奖励方面:担任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奖励。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当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保障方面: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强化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作用难以凸显,是当前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为此,《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
  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来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如第九条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第十一条明确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并给予补助。

 

建立容错机制消除“后顾之忧”

 

  此外,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了建立免责容错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肖 晴/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