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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9月30日 16:2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9月28日在第十三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崔智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3年以来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着力完善监督机制,持续提升监督质效,推动新时代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着力构建多元化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区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法总则、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不断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25822件,实现对民事案件从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一)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取得新成效。全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依法及时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出的申诉,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条件的案件,综合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促使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8433件,审结7937件,其中提请抗诉1292件,提出抗诉838件,法院再审751件,抗诉改变率70.44%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85件,法院采纳304件,采纳率62.68% ;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4212件。
  (二)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打开新局面。全区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司法理念,强化民事审判活动监督,重点针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未按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违法会见当事人、错误管辖、违法财产保全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4438件,提出检察建议3701件,法院采纳3219件,采纳率 86.98%。
  (三)民事执行监督取得新进展。为支持和推动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区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百日会战’”“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专项行动,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就攻破执行难题提出监督和改进意见。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8976 件,提出检察建议8062件,法院采纳7688件,采纳率95.36% ;对69件拒不执行裁判案件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结和宣判被告人有罪,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老赖”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崇左市江州区检察院加强与法院的配合联动,对辖区内有史以来单笔涉案标的额最大的执行案件开展重点监督,有效监督被执行人在13天时间内将价值4.7亿元的被执行财产交接完毕,并在4个月内兑付8119户5万余名蔗农的蔗款1.84亿元以及260名司机的运费、押金516.8万元。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与覃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2016年度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获得新突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全区检察机关会议动员部署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积极构建民事虚假诉讼发现、监督长效机制。重点关注劳动争议、保险理赔、民间借贷、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破产清算等虚假诉讼“高发区”,有效运用调查核实权,强化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72件,涉案金额1.22亿元,提出监督意见45件,法院采纳42件;移送普通刑事犯罪线索15条,追究刑事责任7人;移送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线索4条,追究刑事责任3人。柳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审查认为郭某某与周某某虚假转账56次共计8465万元,实为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有力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和社会诚信。
  二、坚持在服务大局中强化监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在融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准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结合点与着力点,主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推动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着力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全区检察机关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各种措施,形成“刑民衔接”共同打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广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努力为加强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与自治区工商联共同举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商会讲坛、专题座谈会等系列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代表共同研究探讨保护企业产权的新途径、新办法,了解企业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搭建企业与检察机关沟通平台。
  (二)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和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全区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服务“千百十亿元企业工程”行动,对由于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加强法律监督,对涉企民事申诉案件快捷受理,及时分流和做好清理、催办、答复工作。针对一些企业规模大、人员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帮助企业开展风险点排查,结合民事监督办案工作,深入分析企业采购、销售、财会、保管等重点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积极为企业提供务实管用的对策和建议,推动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加大对涉及科技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畅通企业申请监督渠道,为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突出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举办“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联合举办非公经济企业家法律专题讲座,为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的90多家非公企业代表授课,推动非公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走访非公企业934家,建立178个非公企业检察联络站,通过支持起诉、诉讼监督、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187家非公企业切实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凭祥市检察院在办理广东客商与湖南客商因矛盾导致双方商会对峙、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非公经济检察联络站的调解作用,主动邀请双方商会会长及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成功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另外,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加强涉及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加强与南宁军事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军队改革有序推进。
  三、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努力提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优质民事检察产品
  全区检察机关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需求,聚焦民生领域,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准,努力把民事检察打造成民生检察的品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大力加强民生领域监督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作为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依法办理金融、扶贫、环保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监督案件。重点加大对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民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审慎办理涉外贸易纠纷民事监督案件,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形成从严惩处危害金融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办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金融、土地征收等涉农民事申诉案件,加大对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动态的监督力度,实现强农惠农和民事监督的有机统一。加强民事检察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注重在民事监督中发现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运用诉前程序、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我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自2017年7月起,全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1件。梧州市检察院针对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提起的全区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判决、执行到位,当事人提交赔偿款、诉讼费等款项共计206.46万元,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天等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县9个乡镇的430户农户因购买某种业公司销售的假种子造成重大损失,主动作为,依法支持农户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院判决受害农户胜诉后进一步加强跟进监督,确保农户实实在在拿到了32.72万元赔偿款,解决了农户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重点加大对弱势群体保护力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区检察机关加强对失业、低保、下岗、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及残障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持续组织开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专项行动。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办理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案件587件,涉及弱势群体840人;共办理涉弱势群体民事监督案件1241件,涉及弱势群体1700人。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春节前,全区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专项活动期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诉讼监督,帮助623名农民工追索被拖欠的劳动报酬1253.77万元,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回家过好年。目前,该项监督工作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
  (三)扎实做好和解息诉防风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制度,采取约访、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消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困惑和疑问。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风险评估、案例发布和法治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201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职能宣传2437次,发放各类宣传单、服务卡38万余份,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8302人次,成功对1157件民事监督案件开展了息诉工作,促成和解194件,切实从检察环节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好服务。都安县检察院办理的两起农民工讨薪案涉及农民工225人,农民工情绪波动大,随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对农民工及涉案公司开展普法工作,与相关部门制定对策方案,促使涉案公司及时全额兑付拖欠的634.53万元工资,有效把矛盾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水平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谋发展”的同时注重在“重自强”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公正司法、规范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一)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锻造过硬民事检察队伍。全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部署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同时,注重加强民事检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严肃办案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报告会、专题片等形式宣讲推广“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宾毅同志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民事检察干警大力培育践行“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
  (二)切实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业务素质建设,提升整体监督素能。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业务能力建设作为核心,通过外出考察、庭审观摩、挂职交流、案例实训等方式,深化年年培训、全员轮训、专业培训。分类分层次组织开展执行监督、规范司法、民法总则学习等专题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取得了明显成效。河池市金城江区检察院、崇左市江州区检察院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先进基层检察院;南宁市检察院孔德雨同志获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业务标兵”;全区3人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43人次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上级机关表彰奖励;我区办理的7件案件分别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精品案件”“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博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书》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
  (三)深化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规范化水平。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一体化建设的意见》《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审查流程(试行)》等业务规范,明确民事监督案件的审查流程、操作程序。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和公开听证制度,完善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制度,建立健全不支持监督申请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以检务公开倒逼司法规范。统筹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进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以信息化建设促规范化发展。坚持开展全区民事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精品案件优秀案件以及法律文书评选活动,既大力选好推优,也实事求是发现并纠正监督工作中的不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
  我区检察机关在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与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还存在差距。由于历史原因,“重刑轻民”思想仍然存在,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无论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力素质,还是办案数量、监督效果、社会影响,刑事检察都明显更强,民事检察相对薄弱。二是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还存在差距。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的有效措施相对缺乏,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质量有待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三是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措施和手段较为单一,监督刚性不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较为原则,对于抗诉案件再审审级、列席审判委员会、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措施以及检察建议的办理、回复、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存在监督线索发现难、检察机关介入难、违法情形查证难等问题。四是民事检察队伍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范围广、涉及法律多,目前全区检察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同时还肩负行政检察和新增的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人少案多矛盾尖锐突出,“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普遍存在。总体看来,全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严重不足,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对于这些困难和问题,全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全区检察机关将以这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领会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履职尽责,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切实做强新时代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一、完善司法理念,找准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结合点,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以办案为中心的理念,加大金融、扶贫、环保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力度,强化对涉“三大攻坚战”产权纠纷、恶意欠薪、污染防治、虚假诉讼、互联网虚拟交易等问题的监督和惩治。进一步转变“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和协调发展。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完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与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民事监督工作合力。依法支持人民法院重点审查金融、扶贫、环保案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违法干预执行的行为,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踏踏实实进一步做好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和风险防范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借助“外脑”对拟抗诉案件进行咨询论证,精准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性的案件进行抗诉,不断提升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精准度和影响力。坚持把质量作为检察建议的生命线,规范检察建议提出程序,建立健全检察建议说理、限期回复、备案审查、抄送、公告宣告、跟踪督促落实等制度,通过制度设计与工作落实,切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加大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中对审判人员违法线索、虚假诉讼线索及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调查核实力度。
  三、不断强化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支持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部门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不断提高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有效支持和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加强对人民法院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监督,对虚假仲裁、违法公证等非诉执行的监督以及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处置执行标的物等情形的监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提升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质量效果。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研判作用,不断增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对司法理念的引领性和塑造力。健全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为全区检察机关精准实施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提供有效样本参考。完善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注重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案件督办和请示汇报,注重加强与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一体化监督合力。不断加强规范化制度机制建设,健全案件质量评估、错案责任倒查等管理监督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通报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宣传机制,积极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广泛开展民事检察职能宣传、释法说理和普法工作,提高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五、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全区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机构或办案组,通过内部协调、外部引进等方式强化优化民事检察队伍,配齐配强基层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科学安排更有我区特点和针对性的民事检察专项活动,重点挖掘和培养综合性办案能手。加强对下指导力度,重点提升基层民事检察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虚假诉讼等方面的监督能力,进一步激发基层发挥潜能。注重发挥理论研究能力助推工作的积极作用,组织专门力量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扎实推进“智慧民行”系统研发,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开创民事检察智能辅助办案新局面。
  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们建议:一是建议推动全国人大在修订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时,进一步细化、完善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更具可行性和强制力的操作规范。二是恳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完善民事检察机构设置和强化队伍建设,帮助解决民事检察力量薄弱、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呼吁引进更多人才到检察机关工作或挂职交流。三是恳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家、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对具有社会意义和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件组织评议,进一步增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精准度和影响力。
  全区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自治区政府和政协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依法、规范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努力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涉及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等方面,涵盖法院民事案件从受理登记、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2.民事检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照规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一项刚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4.检察建议:是除抗诉之外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另一重要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1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5.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非诉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民事非诉执行,指依法成立的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当事人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因义务人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指经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对未经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两类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虚假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产权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强产权保护,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其中,坚持全面保护,指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8.支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起诉的主体。
  9.检察公益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该制度。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10.诉前程序:诉前程序包括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13条、第21条,人民检察院在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规定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20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12.检察官以案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2条、第3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13.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14.不支持监督申请:指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4条,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15.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科技信息化发展趋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17年6月,适应司法改革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应用修改完善后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16.“智慧民行”系统:即智慧民事行政检察系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思想,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理念,贯彻智慧检务思想,大力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和智能化应用探索。2017年11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智慧民事行政检察系统软件研发小组,组织领导全区智慧民事行政检察系统软件研发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各级检察院开展智慧民事行政检察系统软件研发工作,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监督制约、司法为民、检察政务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