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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3、14、15、1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9月30日 16:0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即柳州市代表团赵小羽等3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条例〉的议案》(第3号)、南宁市代表团康维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4号)、玉林市代表团陀玉容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第15号)、梧州市代表团徐文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条例〉的议案》(第16号)。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每个议案都制定了办理工作方案,实行委员会领导负责制,在深入调研、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赵小羽等3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条例〉的议案》(第3号)
  该议案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新兴产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成绩是基于补贴、限购限行等优惠政策,不具有长期性,特别对于二三线城市不具有可复制性,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在后补贴时代推广新能源汽车,使补贴取消后新能源汽车进入千家万户,一直是困扰各级政府部门的难题。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普遍存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城市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不完善、新能源汽车成本较高等问题。柳州市从2015年开始,启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供给侧创新改革,营造新能源汽车体验、购置上牌、免税、路权、停车、充电等便利的良好使用环境,形成了“柳州模式”。建议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创新“柳州模式”升级为“广西模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于缓解能源和环保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积极部署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柳州市形成了很好的推广模式和经验,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创新的“柳州模式”升级为“广西模式”,对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具有借鉴意义。新能源汽车能否得到广泛应用取决于产品技术创新、市场认可以及配套设施完善、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应立足长远规划,从研发和生产端发力,注重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主动选择新能源汽车才是根本出路。当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制定扶持政策和落实政策的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兄弟省份也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且广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少,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时机尚不成熟。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条例》立法工作。
  二、关于康维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4号)
  该议案提出,近年来,广西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项目之多、规模之大、里程之长前所未有。高铁网络的完善,不仅极大改善了广西人民群众出行条件,还激发了广西人民的出行热情和改变了生活方式,并在特色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不断释放出新活力。同时,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铁路点多线长,且广西60%以上线路依山傍河,穿越交通欠发达的村屯山寨,安全防范难度极大,对铁路安全的恐怖威胁、涉铁违法犯罪问题、路外环境问题、涉路矛盾纠纷等案事件频发,铁路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国家和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铁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已成全国通行做法。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近年来,广西铁路特别是高铁快速发展,基本形成“北通、南达、东进、西联”的现代化铁路网,随着铁路网特别是高速铁路网的快速扩充,我区铁路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非法占用铁路用地、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或向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营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只修正过两次,很多条文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7月通过时,全国高铁尚未大量开通,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也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健全铁路安全管理机制,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出台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明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起草。据了解,河北、贵州、湖北等省份已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广东、江苏、四川、陕西等省拟出台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我区出台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该项立法进程,适时将该项立法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关于陀玉容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第15号)
  该议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区于2017年3月已经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更具广西地方特色、操作性更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迫切需要。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制定条例时机已经成熟。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四、关于徐文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条例〉的议案》(第16号)
  该议案提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项目于2014年10月正式启动,作为中国首个两省(区)合作建设以及首个东西部合作建设的试验区,通过这几年来的发展,试验区在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与经验。随着试验区建设的全面铺开与提速发展,通过制订法律法规的手段来巩固试验区改革探索的有效做法,并引导和规范试验区的深入发展,为试验区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成为当前试验区十分迫切需要的支持。为此,建议自治区人大把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尽快制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作为中国首个跨省(区)合作建设以及首个东西部合作建设的试验区,是粤桂两省区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区域合作、促进粤桂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在珠江—西江经济带的建设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示范和支撑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与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成果和经验进行固化,以便进一步推动、引导和规范试验区的深入发展。我区及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一些跨区域合作园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试验区立法提供了借鉴。自治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条例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广东方面提出由广西先行立法。因此,建议: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启动该项目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二是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上述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