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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6、8、9、10、1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1月30日 11:5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即罗世兴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议案》(第6号)、邹春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议案》(第8号)、黄墁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时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议案》(第9号)、许政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议案》(第10号)、李佳潞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议案》(第11号)。我委及时研究制定议案的办理工作方案,就第6号议案发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征求意见,就第8、9、10号议案发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就第11号议案发函自治区人大各专工委征求意见;赴4个议案领衔代表所在的北海、防城港市开展调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部分附议代表以及有关单位参加在当地举行的座谈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开展调研、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的基础上,我委于2018年5月30日、11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分别对第8、9、10号议案和第6、11号议案进行审议,部分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罗世兴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议案》(第6号)
  该议案提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而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办法),缺少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职内容,建议尽快增加这部分的内容。 
  我委认为,修改该人事任免办法是必要的。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该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我委建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后再修改完善该办法。
  二、关于邹春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议案》(第8号)、黄墁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时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议案》(第9号)、许政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议案》(第10号)
  这3件议案均提出,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行修订,将选举或者任命的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纳入宪法宣誓人员范围。第9、10号议案还提出各级监察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
  从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看,各单位均认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2月24日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修改。
  我委认为,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必要的。在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与常委会选联工委、法工委密切合作,做好立法服务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提出议案,2018年5月3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三、关于李佳潞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议案》(第11号)
  该议案提出,2008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对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提出和处理等做了规范,但是关于代表议案的提出、立案、办理、答复等问题的规范,涉及到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活动,由人大常委会来立法不甚妥当。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总结这些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提高议案质量、改进议案审议和答复工作等方面的经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十分必要。 
  我委认为,为了健全代表议案工作机制,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职权,提高代表议案办理和审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有必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进行修改完善。鉴于需要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都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法规案,因此,修改工作可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该规则的修改已列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上述5件议案的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进行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初审:陈玲玲 二审:谢欣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