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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园游玩不得任性公园用地不得侵占

南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04日 08:3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2月3日

  11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市公园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对南宁市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和服务及法律责任等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到公园游玩不得任性,公园用地不得侵占。

 
县(区)至少建一座综合公园,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条例》对编制公园专项规划的原则、标准和规范作了规定,并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规定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条例》对公园规划建设数量和布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
  《条例》对已建成的公园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定公园用地补偿方案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公园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条例》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定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并限于设置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用地范围内,利用公园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公园功能有分区,环境噪声有限值


  《条例》还规定,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分区情况及环境噪声限值;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条例》同时对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作出相关限制,明确规定,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每日的12时至14时30分和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公园内歌唱和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林小玉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