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代表之声 >文章页

一份代表建议给特殊慢性病患者带来的福音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1月26日 10:14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2019年1月25

  林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还有一个身份——自治区人大代表。
  作为人大代表,林田心中装着人民的呼声,努力代表人民发声。
  2018年,广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的规定为不得超过14天。在调研中,林田发现该规定对特殊慢性病的患者造成不便。
  林田说,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一般每天用药量是相同的,不需要每14天到医院门诊以确定是否变更每天的用药量。尤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特殊慢性病患者而言,每14天到医院门诊取药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费时、费力,影响了生活的质量。患者到医院门诊就诊,每次要交挂号费少则6元,多则12元,既增加负担,也给医院门诊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为帮助特殊慢性病患者解决实际困难,林田认真整理和分析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并于2018年1月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延长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时间的建议》,建议广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的规定由不得超过14天改为不得超过60天。
  上述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办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上述建议认真办理并如实答复。一直以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常关心关注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已有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等29种疾病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2018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出台《关于扩大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的通知》(桂社保发〔2018〕7号),明确“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选择3家具备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医师按照临床治疗需要及处方管理规定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处方的基础上,根据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结算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不超过1个月取药量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结算服务”,有效解决参保慢性病人的医疗需求。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建议也认真办理并如实答复。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对于“适当延长”编著部门在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解释中提出,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需要长时间或较长时间用药,其间不需要作监测检查,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为限。相关法律法规已为慢性病做出了适宜规定。
  从上述两办理单位的答复中,已经可以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可达到30天。
  这样的结果,虽然与林田代表建议的60天仍有30天的差距,但办理单位已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办理了建议,在现有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方便了慢性病患者。林田代表对上述两办理单位的办理态度、办理结果均给予满意的评价。

 

(卢林峰/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林小玉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