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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1月30日 11:37      来源:广西人大网

  新闻眼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于1月30日上午9时,在广西人民会堂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有关情况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

 

  时 间:2019年1月30日 9:00

  地 点:广西人民会堂(南宁市东葛路10号)

  主持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黄锦锋   

  出席人员: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伟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唐 政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剑波

 

回放|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

 

  09:00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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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记者会。

  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内容,我们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有关情况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出席今天记者会的嘉宾有: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首先请唐政副主任介绍条例草案的基本情况。

 

  09:03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回放|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在回答记者提问前,我就《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多年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是,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群众对食品安全还不够放心、安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强调食品安全监管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但国家的法律主要是对大的原则的问题作出规定,具体的操作性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拾遗补缺”。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条例,这既是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客观需要,也是根据我区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和提高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

  坚持立法为民,通过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应该肩负的使命担当。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高发、易发、多发的阶段性特征仍然明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客观存在,在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和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餐饮服务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检验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总结食品安全工作的成功经验,并使之法制化,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通过立法引领推动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守住“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关注民生和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现实需要。

 

  09:07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二、立法过程

 

  2018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关于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要求,充分考虑食品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发挥代表的作用,进一步集中民智、凝聚共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为条例出台后的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28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晓钦向大会作了条例草案说明。昨天下午,代表团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审议,代表普遍认为食品安全立法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广西实际,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09:09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张晓钦副主任所作的说明对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在这里,我只简单地再讲一下,条例草案分七章,共八十七条,主要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健全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条例草案创设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震慑力。

 

  09:12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   

 

  谢谢唐政副主任。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开始提问。

 

  09:13

 

  广西日报记者:当前食品外卖服务发展十分迅速,媒体在这方面曝光了不少食品安全问题,条例草案对外卖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了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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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4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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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在座各位都有外卖点餐的经历。近年来,外卖市场迅速扩张,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并持续保持高增长态势,外卖已成为老百姓又一常态化的就餐方式,人们只需要动动手指,就有餐饮食品送到家里。但“外卖热”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外卖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引发广大群众的担忧。如何使群众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保障外卖食品安全,是我们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主要对传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餐饮配送服务规范没有提出明确要求,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草案作出了补充:

  一是加强送餐人员管理。要求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是加强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过程中食品污染。要求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三是对集中用餐配送服务重点监管。要求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09:18
  人民网记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条例草案如何落实、完善追溯制度?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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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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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涉及的主体多、链条长、监管难度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证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就是落实这一精神的具体制度设计。建立追溯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找到问题环节,遏制事态扩大,也能及时找到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是对如何建立追溯制度,规定较为原则。追溯体系的建设关键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目标,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同时考虑到追溯平台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难以在法规中作出详尽规定,因此将建立平台的具体办法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完善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两方面义务:

  一是向统一的追溯平台报送信息。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电子凭证,并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逐步实现全程追溯管理。

 

  09:22
  中新社记者:当前保健食品经营的一些乱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监管的难点,条例草案对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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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3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健康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地受到大家关注。但是部分商家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故意夸大和作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对保健食品销售加强监管是个难点。为了遏制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对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二是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三是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四是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此外,近年来利用网络、会议、电话、免费体验等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老年人、病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的问题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该问题高度关注。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设置了较重的处罚,明确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09:27

  南宁晚报记者:我们在平常生活中会遇到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一不小心就买到了快过期食品,对于这类食品,条例草案设计了什么制度来保障消费者选购时的知情权?对于过期食品又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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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8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曾经遇到买回来的食品发现已经快到保质期了,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大家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条例草案设置了相应的制度来规范临期食品的经营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设置相应的管理要求,对商场、超市要求其设立临期食品专区,而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则要求将临期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同时,强调对临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确保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临期食品。

  二是明确了具体的临近期限。也就是说根据食品保质期的长短,确定临近保质期的时间长短。例如,保质期半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等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这些标准及时对临期食品采取分区销售、集中陈列出售等措施,同时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更加严格的临期食品管理标准。这是全国省一级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首次对临近保质期的时间长短作出规定。

 

  09:31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三是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要求建立并执行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此外,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特别是对于现实中比较突出的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予以禁止。要求生产经营者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09:33
  法制日报记者:条例草案对小食杂店的监管作了规定,但是我们对“小食杂店”的概念不是很明确,请问条例草案是如何界定小食杂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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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3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剑波:

 

  小食杂店在城乡广泛存在,遍布街头巷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十分密切,有的店铺在卖杂货的同时兼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的还制售食品。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经营品种繁杂,长期以来,其食品安全一直处于监管盲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很有必要进行规范管理。条例草案对小食杂店作出了界定,主要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由于小食杂店具体类型较多,很难一一列举完全,条例草案将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该部门将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人数、经营品种等方面确定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09:34
  法制日报记者:对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有什么区别呢?小食杂店在经营过程中究竟需要遵守哪些要求呢?如果违反这些要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09:3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剑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而对小作坊、食品摊贩这一类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业态,食品安全法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3月出台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由于小食杂店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比较简单,同时有固定的门店,但达不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考虑到小食杂店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创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草案从鼓励大众创业,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角度出发,将小食杂店纳入小微食品经营主体,对其实行事中事后监管,不要求其办理许可,小食杂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应当遵守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二是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是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考虑到小食杂店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对其设置的处罚较轻,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9:38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农村集体聚餐是在农村自发组织的非经营性的聚餐活动,这类情况在我区普遍存在,那么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了专门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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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8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因婚丧嫁娶、建房升学等在农村举办集体聚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规模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也产生许多食品安全隐患。例如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人员健康无法保证,这些人员大多是举办者的亲朋好友,未经正规餐饮从业培训和健康检查,有的可能患有传染性疾病;加工卫生条件简陋,大多选择在家中、空地举办,没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没有清洗消毒设备,就餐环境易受污染;所需蔬菜、肉类、酒水等不完全由村民自产自用,原材料进货渠道复杂,特别是我区气候湿热,高温时间长,食品原料在采购、运输、存放等环节容易变质发臭。这些因素容易导致集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因此,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十分必要和迫切。

 

  09:39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您好!您刚才提到的农村集体聚餐问题,是所有的农村集体聚餐都要按照条例草案规定进行监管吗?或者说到底哪些聚餐活动是要规范管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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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9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首先必须说明的一点,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聚餐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监管,条例草案主要是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设定了聚餐人数的要求,具体而言,条例草案规范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子女出生、建房、节庆、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者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

 

  09:40
  广西人大杂志社记者:我还是想问一下陈伟雄主任委员,您刚才提到的这一部分聚餐活动,条例草案如何保障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有哪些监管职责?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承担哪些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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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0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条例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监管:

  一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的责任。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同时,考虑到农村实际,当前强调重在引导,不作强制性要求。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由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鼓励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09:42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三是对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设置备案管理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现在也有不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采用承包或雇用等方式,聘请专门从事这一行服务的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对这一部分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则应当从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其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对其开展指导和监督。

  四是对没有履行备案义务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9:43
  广西新闻网记者:现在通过网络进行食品交易,特别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大家十分关注如何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请问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对第三方平台有没有准入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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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网购食品因其价格上的优势和便捷的消费方式,备受消费者追捧,网络食品交易已成为食品行业新兴增长点,但是食品安全法对这一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如何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网络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专设一节,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规范。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首先应当把好准入关,在这点上,条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条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其他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是设置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制度。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另一种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09:47
  广西日报记者:唐政副主任,刚刚您提到第三方平台的管理问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遵守哪些食品安全要求?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什么特殊的食品安全要求吗?

 

  09:47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通俗地说,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淘宝、京东、美团等,也许大家都通过这类平台购买过食品、点过外卖。但是当前一些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不严,导致无资质的非法商家通过网络进入市场,比如外卖平台频频出现的“黑作坊”“幽灵餐厅”等,就是一些平台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给消费者带来很大食品安全隐患。落实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是整顿和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要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进行核查。

  二是开展日常检查。要求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

 

  09:50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三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殊要求:

  一是公示证照信息。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或者属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情形的信息,所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及时更新。

 

  09:52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二是限制特殊食品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字样。

  三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时标示相关信息。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相关内容。

 

  09:55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

 

  各位记者朋友,因为时间的关系,本次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初审:谢欣哲 二审:林小玉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