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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保健食品经营乱象 网络食品被纳入监管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2月01日 09:56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9年2月1日

  食品安全是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1月31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送餐人员的管理


  《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对送餐人员的管理,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同时规定,加强配送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过程中食品污染;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条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需取得许可

  

  《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作了规定,明确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条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其他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设置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制度。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区分两种情况: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30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整治保健食品经营乱象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健康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但是部分商家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故意夸大和作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了遏制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条例》要求,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近年来利用网络、会议、电话、免费体验等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老年人、病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的问题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临期食品需作醒目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买到过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商场、超市要设立临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临期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同时,强调对临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确保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临期食品。对不按要求建立并执行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此外,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特别是以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条例》明令禁止,规定生产经营者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廖梦若/文)

 

 

初审:林小玉 二审:陈玲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