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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要求发挥全区四级河湖长作用

既要盯着河湖也要盯着岸上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6月25日 10:08      来源:《法制日报》 2019年06月25日

  “河湖长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规划编制和执行不严不实”“点源污染治理还没有完全到位”……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了内蒙古自治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报告指出,经过努力,呼伦湖湖面面积较2012年扩大291平方公里,乌梁素海整体水质由2012年的劣Ⅴ类提高到Ⅳ类,岱海水位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一湖两海”综合治理初见成效。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由连续7年的中度污染转为轻度污染;列入考核的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3.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总量均呈下降态势,超额完成国家年度考核任务;生态环境部督办的63个问题水源地完成整改,339家违规取用地下水企业有223家完成整改。
  今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梅振介绍说,此次执法检查严格对照法律条文,聚焦规划的编制和执行、聚焦责任落实、聚焦监管落实、聚焦点源污染、聚焦面源污染、聚焦旗县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聚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七个方面,重点对“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情况作了检查,还对呼伦湖水生态治理情况进行了解剖麻雀式调研。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呼伦湖属于典型的北方内陆湖泊,在来水质量差、来水量减少的情况下,呼伦湖形成了高原内陆闭流性湖泊,自净能力严重丧失,致使呼伦湖水体水质不断恶化;乌梁素海是历史上由黄河改道、多次泛滥和河套水利开发而形成的河迹湖,是河套灌区农田退水的功能性排泄区,水质受农业生产影响较大;岱海的水质变化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叠加的结果,由于来水量不及蒸发量,湖水蓄水量不断减少,水质矿化度升高,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加大也影响了水质。
  对此,执法检查组在报告中提出,要科学完善、严格实施“一湖两海”治理规划,坚持“一湖一策”,及时修编治理规划。要分清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水质造成的影响,要科学精确地提出治理举措和项目投资计划,凡对水量水质目标改善没有直接影响的项目不上,凡未经过科学论证项目不上;把对水质、水量影响直接的工程往前排,把河道疏浚、水体连通等促进补水和水体交换的项目往前排,力争早日发挥环境效益。要加快推进生态补水工程;严格管住各类污染源,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生活对“一湖两海”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就确保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明确河湖长职责定位,发挥好全区四级6694名河湖长的作用,各级河湖长既要盯着河湖、也要盯着岸上,既要发现问题、也要协调监督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重点要在解决规划“好不好”的问题上下功夫;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坚决管住排污口,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此外,要在提升城镇污水处理“三率”上做好文章,进一步加强中水回用,坚决管住管好水源地,从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严控超采地下水,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改进水污染考核目标和办法。同时,还要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抓紧出台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运用法治力量守护碧水清波。

 

(史万森 郭君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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