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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
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草案)》
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8月01日 10:35      来源:广西人大网

  7月25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一)关于立法必要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台柑橘黄龙病防控地方性法规非常有必要,及时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心声,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柑橘黄龙病,进一步落实柑橘黄龙病防控各项具体措施,规定草案的内容总体上是可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柑橘产量全国排位第一,柑橘产业发展快、效果好,成为很多县、乡、村脱贫致富的主导产业。柑橘黄龙病可防可控不可治,蔓延快、危害大,对柑橘产业的影响在有些地方甚至是毁灭性的冲击。柑橘黄龙病必须要联防联控,从种苗培育,到病树的铲除、木虱的防控要有法规来明确相关职责,共同促进柑橘产业的健康发展。柑橘黄龙病防控的立法对保护我区柑橘生产安全是非常紧迫的。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制定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担当精神和自治区人大农委的主动作为。
  (二)关于法规体例类别及体例结构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草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有几条立几条,针对当前我区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病株清除、病苗消灭等作了详细规定,内容非常精练。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体例应该用“条例”,建议将“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修改为“柑橘黄龙病防控条例”。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柑橘产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掌握本村(社区)柑橘黄龙病发生情况,落实柑橘黄龙病防控措施。”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要求村(居)委会“落实柑橘黄龙病防控措施”,将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转嫁到村(居)委会不妥,且难以做到,因为防控措施包括对黄龙病的监测、鉴定、柑橘种苗的检疫、病株的清除等技术含量高、要求严格。建议把“落实柑橘黄龙病防控措施”改为“发现黄龙病及时报告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二)关于防控宣传教育
  规定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柑橘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防控柑橘黄龙病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柑橘黄龙病防控意识。”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由政府出面普及的科学知识,应当是那些涉及面广、跨多个部门的科学知识。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规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去普及。建议修改为由农业农村部门去普及。
  (三)关于社会化服务促进
  规定草案第十条规定:“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柑橘行业协会、农业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信息、培训、技术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服务,并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完善相关表述, 将“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修改为“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四)关于柑橘种苗的检疫
  规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和县级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柑橘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开展柑橘种苗产地检疫。
  “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的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规定草案对农民出售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作出规定,但是农民不将自繁的柑橘种苗出售也可能有问题,建议对农民自繁自种的柑橘种苗作出相应规定,实现源头治理。
  (五)关于柑橘黄龙病病株清除
  规定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及时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柑橘生产经营者和柑橘种苗生产繁育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修改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提高村民主动清除黄龙病病株的积极性。
  (六)关于柑橘种苗销售与调运违法责任
  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未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没收柑橘种苗;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使用分项罗列处罚情形,使得条款表述更明晰清楚。
  (七)关于柑橘黄龙病病株清除违法责任
  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柑橘生产经营者和柑橘种苗生产繁育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经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确认的柑橘黄龙病病株,未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后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后代为清除。防治柑橘木虱和清除病株所需费用由柑橘生产经营者和柑橘种苗生产繁育者承担。”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参照规定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引起柑橘黄龙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表述,在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在发送通知后多长期限对病株进行清除。
  (八)关于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柑橘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完善。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 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作为干货,放到第六条之后,把这些最关键的规定放到前面去。大家一看就明白法规的主要内容。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柑橘产业规模非常大,黄龙病可控不可治,建议政府成立风险基金、建立应急机制,出现黄龙病疫情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及时启动应急机制。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将柑橘黄龙病被动的防变为主动的治。例如参考使灭绝蚊子的方法来治理。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科研条款,要求科研单位加大力度研究柑橘黄龙病防控技术,确保柑橘产业良性发展和安全。
  有常委会委员认为,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重中之重在于源头即种苗的防控。

 

初审:陈玲玲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