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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十月一日起施行

使用报废电梯零部件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8月13日 09:57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8月13日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电梯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电梯安全管理的法治保障。《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小区电梯应配视频监控设施

 

  根据《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同时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时,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针对电梯的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可供公众查询的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将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接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


禁止再次利用报废电梯零部件

 

  针对目前仍有不少“问题”电梯继续运行的现状,《条例》严把电梯“质量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条例》规定,对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的,或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或故障频率高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一旦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结论为报废的,或者电梯无法修复、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条例》要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报废电梯的零部件能否再次利用,《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针对如何确定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三十台以上电梯的,或者使用五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义务。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使用二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四十台的,每增加二十台再增加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故障频率高且投诉多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根据《条例》规定,群众也可针对电梯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为提高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能力,《条例》要求福建省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例》也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王 莹/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