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8月13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8月13日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亮点及社会关注的热点。
主要河流沿岸禁建高污染项目和设施
“《条例》共八章九十五条,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立足我省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细化有关条款,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山西特色,将我省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一级巡视员乔锦瑞介绍说。
山西水资源缺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保护境内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这是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作出了强制性要求,有利于优化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空间布局、为新兴产业腾出环境容量和空间,也是保护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潜力重要方式。”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说。
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
《条例》第十条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这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凸显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乔锦瑞介绍说。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和评估处处长叶晋明进一步解释说,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要求山西逐年消减国考地表水劣Ⅴ类断面,但山西水资源缺乏,枯水期河道丧失生态自净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进入河道后,仍然属于劣Ⅴ类水质。在无自然径流稀释的情况下,河流地表水环境质量无法达到国家考核目标的要求。因此,针对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只需要在A2/O的基础上建设高效分离池即可实现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水平升级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改造成本可以承受。技术上冬季通过保温提效措施,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叶晋明说。
叶晋明告诉记者,山西提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污染物达一级A标准,与周围省份相比,污水处理标准值提升幅度较小,经济技术成本较低,既体现严于国家标准,又符合山西发展实际,充分保障了山西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采矿等作业不得污染地下水
山西矿产资源丰富。曾几何时,勘探、采矿等给地下水资源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对此,《条例》明确,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采暖、洗浴、温室养殖等利用地热资源和开采煤层气等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体。回灌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排入地表水体的,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回填或者有效封井。
而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条例》要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老窑水治理。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单位与个人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排污者无法认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对于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条例》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建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李凌昇说,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省将从四个方面予以推进:
首先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条例》宣传贯彻融入到水污染防治执法实践全过程。将《条例》学习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邀请立法机构的专家进行条例专题讲座,编制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的学习宣传。
其次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重点流域持续开展执法攻坚行动,建立“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对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严查重处,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刑事拘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处,取缔一处,震慑一片。
再次要强化督察问责。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政府,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最后要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水环境保护正面典型、曝光水环境违法负面典型。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多渠道多方位强化社会监督。
(马 超 王志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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