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新旧动能转换地方性法规出台
“山东方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8月13日 09:44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8月13日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和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的部署安排,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山东方案’,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过程、立法原则和主要制度创新作了介绍。7月26日,《条例》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作为一项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创设性立法,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四次审议通过
“自去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历经四次审议通过,其审议次数之多,创山东省立法之最。”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说,由于新旧动能转换立法工作涉及领域广、创新力度大,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创新工作机制,确保了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立法过程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多次论证和修改,数十易其稿,条例草案由常委会初审时的8章72条,精减为通过时的不设章节,共30条,使体例结构更加优化、规范内容更加精准、制度创新更加突出。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找准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开门立法,打出一系列调研论证“组合拳”,主要做法有三:
积极回应企业、基层群众关切,精准把握立法需求。将条例草案在山东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印发16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实地调研,听取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基层群众的意见。
借助“外脑”,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对重要制度设计和争议问题,组织相关法学家、经济学家进行多次研究论证。2月中旬,在北京召开立法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高校的法学专家对条例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争取多方面支持,确保各项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改革方向。《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的意见,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还报请各位省委常委、副省长以及16市相关领导同志征求意见,并对条例作了修改完善。
立高质量发展之法
石晓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要求山东“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奋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路子来。《条例》作为创设性立法,坚持了三条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立高质量发展之法。《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外商投资立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政策制度融入到法规中,有效衔接了山东省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增强了立法实效性和前瞻性。
二是用改革的视角进行制度构建,立创新创业之法。按照“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放管服”改革、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对有些制度仅作原则性、概括式规定,为下一步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方向,预留了空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放思想,立有效管用之法。目前,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已经全面起势,“四新”经济大幅度增长,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正在加快见效,但也有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政策传导存在时滞,仍然存在深层次的制度制约。
“《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对原有的制度设计进行因时因势调整完善,采取‘点穴式’‘有几条写几条’的形式,针对问题立法,用立法解决问题,以确保法规实施效果。”石晓说。
新发展理念作统领
石晓介绍说,《条例》针对山东省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偏重,全省能源指标紧张的实际,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按照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和扩大优质增量并举的动能转换思路,对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进行了制度安排。
“要使新旧动能有序转换,必须将‘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培育壮大新动能’协同推进、优势互补。《条例》对产业转型发展规定了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十强’产业,并有效衔接山东省关于建立‘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推进机制的工作部署,确定了产业集群省市统筹、错位发展模式等。”石晓说。
记者注意到,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条例》细化了国资国企改革措施。《条例》确立“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履行监管权责,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决策,体现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同时规定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条例》明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和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坚决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同时规范政府有关行为,把好产业、投资政策审查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条例》还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定建立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条例》针对目前山东省仍然存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偏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不足、产教融合度不高等问题,从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和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规定,实施创新驱动,增强新旧动能转换动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做好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服务上优化的营商环境“顶层设计”,营造持久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条例》明确规定,为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将“放管服”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平等竞争的权利;为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比如,《条例》规定,要完善司法信息公开机制,审慎规范采取刑事手段。为增强企业信心和预期,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记者发现,为营造支持改革、激励创新、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条例》还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作出了激励及导向性的规定,如规定建立区域差异化督导考核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完善澄清保护机制,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曹天健 李云刚/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