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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9月27日 19:35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27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7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规定》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介绍《规定》的基本情况。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莫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凯学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陈玲玲/摄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介绍了《规定》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广西是柑橘产业优势种植区,柑橘是适应全区普遍种植的大宗水果,2018年广西柑橘种植面积752万亩,产量836万吨、占全区水果总产量的46.7%,种植面积和产量居全国第一位。柑橘产业已成为我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广西也是柑橘黄龙病的长期发生区和严重发生区。2018年,全区有71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发生柑橘黄龙病。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柑橘黄龙病给我区造成柑橘产量损失约50万吨,经济损失约10亿元。
  柑橘黄龙病可防可控不可治,柑橘一旦感染黄龙病,目前无药可治。柑橘黄龙病的远距离传播途径是携带柑橘黄龙病病菌的柑橘种苗,近距离传播媒介主要是带毒菌的柑橘木虱等。防控柑橘黄龙病主要是从切断病原菌传播途径、清除病源入手,即“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俗称“三板斧”)。实践证明,该措施成熟有效。但是,实践中推行防控柑橘黄龙病“三板斧”有一定困难,防控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种植无病种苗环节,无病种苗供应不足、价格居高。按每亩种植80—100株计算,我区每年新种柑橘种苗5000万株以上,而当前我区无病柑橘苗圃生产能力不足一半;同时种苗市场监管面临较大挑战,种苗流通渠道多,疫情传入风险大,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到市场出售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难度大。小规模分散种植柑橘在我区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导致众多的橘农很难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难以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统一防治工作,容易产生缺失管理和粗放管理的橘园,成为黄龙病病源清理的死角。目前对柑橘木虱等媒介的监测、调查和统一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缺乏硬约束。三是清除染病植株不到位。目前对柑橘黄龙病病株的清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推进难度大。一些地方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砍伐队对柑橘种植户不自行清除的病株强行清除,隐患很大,易起纠纷。
  多年来,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不断提出建议、提案,要求加强柑橘黄龙病防控立法工作。2018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柑橘黄龙病防控立法的建议》作为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建议,对柑橘黄龙病防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2019年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由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柑橘黄龙病防控立法工作。根据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法工委也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201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草案)》。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是全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柑橘黄龙病防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区在地方立法中进行小切口精准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按照有几个问题解决几个问题、需要几条立几条的原则,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对柑橘黄龙病防控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黄皮和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寄主植物种植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对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的防控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中采取的引导和鼓励措施。一是制定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种植结构、品种结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病虫害防控要求调整和优化,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提高柑橘产业抗御病虫害的能力。二是推进柑橘黄龙病防控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推广柑橘黄龙病综合防控技术。三是优先鼓励和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四是鼓励和支持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五是逐步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保险业务。六是制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繁育基地规划,可以对无病柑橘种苗繁育者和种植无病柑橘种苗者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无病柑橘种苗。七是协调建立广西与周边省间、各设区的市间的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采取防控措施。八是对查证属实的柑橘黄龙病报告、及时自行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都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谁生产经营谁防控,柑橘种植者、柑橘种苗繁育者是柑橘黄龙病防控主体。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负责防控其种植、繁育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一是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无病种苗,违反要求的将被处罚款,还可能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柑橘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未按要求及时防治的,将被处每亩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及时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自行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逾期未按要求自行清除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清除。
  第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明确鉴定检测程序。一是应当定期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病虫害预报。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分别对显示典型症状、显示非典型症状和处于潜伏期尚未显示症状的柑橘黄龙病的认定机构、标准、程序、费用承担以及当事人不服鉴定、检测结论的权利救济方式作出规定。
  第四,完善柑橘种苗检疫监管机制。一是规定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二是建立对柑橘种苗的全方位监管,特别是明确将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纳入检疫监管范围,要求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三是明确柑橘种苗销售与调运违法责任。
  第五,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是应对柑橘黄龙病自然灾害必须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是柑橘黄龙病防控的关键环节,不及时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将造成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蔓延,甚至毁灭附近区域内的柑橘产业。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在收到鉴定或者检测的最终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逾期未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应急处置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极大加强了我区对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的管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柑橘黄龙病防控“三板斧”有法可依,对促进我区柑橘产业发展,保障我区柑橘产业安全意义深远。希望大家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报道,提高柑橘种植户科学、自主防控柑橘黄龙病意识,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介绍《规定》的基本情况。陈玲玲/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莫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凯学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记者提问。陈玲玲/摄

 

  新华社记者提问:柑橘黄龙病防控在实践中推进困难,据了解我区有个别县份的柑橘产业因为柑橘黄龙病濒临毁灭,主要原因是种植户不主动清除已经发生柑橘黄龙病的病树,政府部门因为没有明确上位法授权也没办法组织力量强制清除病树,导致了柑橘黄龙病大面积蔓延。现在规定出台后,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回答:防控柑橘黄龙病有“三板斧”即“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清除感染柑橘黄龙病病原菌的柑橘植株是制定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们研究后认为,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是否能够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处理,需要把握好代履行的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显然,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可以代履行的情形,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代履行。因此,地方立法不能规定柑橘生产经营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不自行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后代为清除。
  但是,柑橘黄龙病具有传播性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易造成柑橘黄龙病蔓延,对区域柑橘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造成自然灾害,根据有关立法精神,柑橘病株也必须要清除。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因此,对已经确定为柑橘黄龙病病株,在种植者或者繁育者不自行清除的情况下,政府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加以应对,即防治木虱和清除染病病株,以此防范柑橘黄龙病迅速蔓延导致大面积柑橘失去经济价值这一自然灾害发生。实践中已经有相关司法案例也同样认为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第一时间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按照这一思路,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应由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承担相应费用。
  综上,草案将清除黄龙病病株作为代履行予以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而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柑橘黄龙病病株已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甚至是一种“负资产”,政府依法予以清除不存在补偿问题,但应对灾后恢复生产应当予以扶持。鉴于此,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柑橘黄龙病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扶持其灾后恢复生产。”第二十五条规定:“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经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确认的柑橘黄龙病病株,逾期未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应急处置措施。”

 

  私家车930记者提问:刚才介绍说逾期未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清除,费用也不需要种植者承担,那么对自行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种植户,政府有何鼓励措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回答: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是其种植、繁育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防控的主体。种植、繁育范围内发生柑橘黄龙病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需要进行柑橘黄龙病检测的,还可以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是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于自行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遭受柑橘黄龙病自然灾害的,政府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扶持其灾后恢复生产。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刚才介绍中提到,我区每年新种柑橘种苗5000万株以上,而当前我区无病柑橘苗圃生产能力不足一半;种植柑橘致富的神话使得现在扩种的企业、个人很多为了扩种而扩种,没有苗就到处找,不在乎价格,更来不及确认苗有病还是没病。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有何措施能够管好柑橘种苗,从源头上防范柑橘黄龙病?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莫富回答:为了解决当前我区无病柑橘苗圃生产能力不足问题,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繁育基地规划,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组织实施,可以对无病柑橘种苗繁育者和种植无病柑橘种苗者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无病柑橘种苗。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大量打着农民旗号在市场上出售柑橘种苗的现象,既没有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经过检疫,严重威胁柑橘产业健康发展。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曾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当地市场出售、串换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在调研论证过程中,对该规定争议较大,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必须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柑橘种苗在出售、串换前进行检疫,才能确保柑橘种苗安全,防范柑橘黄龙病通过种苗传播;二是认为种子法没有明确要求农民出售自繁自用剩余种苗必须经过检疫,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苗进行管理。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草案可以通过明确农民定义、明确当地集贸市场的区域范围、明确出售和串换数量限制的依据及具体计算标准,最大程度避免因农民出售和串换自繁自用的柑橘种苗扩散柑橘黄龙病。最后,我们认为,要求农民出售自繁自用剩余种苗必须经过检疫确有必要,有利于从源头切断柑橘黄龙病的传播,也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关于种苗无论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的规定的精神,最后,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种苗繁育规定中增加两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销售自繁自用的剩余柑橘种苗,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柑橘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且数量不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柑橘种苗;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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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莫富回答记者提问。陈玲玲/摄

 

  广西新闻网记者提问:请问,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关于发现、认定柑橘黄龙病病株有何规定?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凯学回答:建立起柑橘黄龙病防控监测与预警机制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前提。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柑橘黄龙病监测信息;依据监测、调查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病虫害预报。
  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监测、调查或者处理柑橘黄龙病报告认定柑橘黄龙病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对显示典型症状的柑橘黄龙病,由柑橘产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鉴定。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对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检测申请。检测结论为最终结论。二是对显示非典型症状或者处于潜伏期尚未显示症状的柑橘黄龙病,由柑橘产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重新检测时,检测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针对在执法过程中有些柑橘种植者等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调查的情况,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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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凯学回答记者提问。陈玲玲/摄

 

  南国早报记者提问:近几年,我区部分果农盲目疯狂地扩种砂糖橘、沃柑等柑橘品种,出现柑橘品种跌价、滞销,导致有的果园被撂荒,甚至形成大面积疏管、失管果园,威胁整个地区柑橘产业的安全。规定出台后是否能够管得住这些失管果园,保护失管果园周边柑橘产业的安全?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莫富回答:为了避免盲目扩种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于事实上失管的果园,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已经规定有相应的措施:一是规定柑橘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亩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柑橘黄龙病时,应当立即向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柑橘黄龙病的报告,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失管果园周边的种植户、失管果园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失管果园中疑似发生柑橘黄龙病时,都有立即报告的义务。对经鉴定、检测最终认定为柑橘黄龙病后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及时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及时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能够避免失管果园传播柑橘黄龙病损害产业发展 。

 

  自治区人大新闻信息中心记者提问:我们还想了解下,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针对果农盲目扩种,对政府部门有什么要求?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这一现象发生?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莫富回答: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产业规划引导的内容,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种植结构、品种结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病虫害防控要求调整和优化,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提高柑橘产业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提问: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更好地加强柑橘黄龙病防控的管理,保障广西柑橘产业安全,促进柑橘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想知道,下一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如何推进防控规定贯彻落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凯学回答:下一步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以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使防控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使广大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生产繁育者知晓自己在柑橘黄龙病防控中的责任义务,履行好柑橘黄龙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将组织自治区、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集中培训学习,领会防控规定精神,不折不扣履行好防控规定的各项职责,有效落实好各项规定,促进柑橘黄龙病防控,保障广西柑橘产业安全。3、依法加强专职检疫员管理、推动柑橘黄龙病检测机构建设,为防控规定的贯彻执行打好基础。4.将在防控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配合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促使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柑橘种植者依照防控规定切实履行好有关职责和要求,使防控规定的条款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加强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促进柑橘产业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发布会现场。陈玲玲/摄

 

 

初审:陈玲玲 二审:林小玉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