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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11月29日 09:1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9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蒙建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9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检查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献匾担任组长,成员包括部分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检查组听取了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赴来宾、百色、河池3个市6个县市区开展检查,听取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检查组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检查了36个单位,召开了8次座谈会,与各方面人员进行了广泛交流。同时,委托南宁、柳州、防城港、贵港、崇左等5个少数民族聚居市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总体评价
  总体上讲,一年多来,《条例》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大多数法规条款得到落实,初步实现了立法目的。2018年8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正确把握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发展方向,努力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发挥《条例》在促进各族人民享有平等语文权利、提高各族同胞语文知识和文化素养、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取得新成绩,少数民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法治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少数民族语文学习研究和运用取得新进展,少数民族语文社会应用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语文环境更加和谐,探索出一些具有广西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检查组发现在《条例》实施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认识不到位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实施成效
  检查组认为,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条例》工作取得了一些特别明显的成效。
  (一)适应形势要求,不断加强基本保障。《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自治区政府已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把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作为自治区文化强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同全区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目前,正在谋划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来宾市对“十三五”规划进行了修编,增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传播少数民族文化”等内容,从规划层面推动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开展;崇左市、那坡县、金秀瑶族自治县等市县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也纳入了“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和南宁市、河池市、崇左市、靖西市、那坡县、金秀瑶族自治县等市县已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中2019年自治区本级安排部门预算2413万元、语文工作经费840万元、民汉双语教育经费1350元、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和放映专项补助资金881万元等,这比以前有了新进步,对《条例》实施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研究工作,推动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体系,制定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壮语文基础规范标准,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自治区民宗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壮语文基础规范标准,印发《壮文词语连写分写办法》《壮文多音节词划分音节的办法》《壮文新词术语的翻译原则和方法》《壮文标调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牌匾、印章、标语、会议名称壮文拼写办法》《新汉借词语音转写表》等六项壮文使用规范标准,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语文标准体系。组织编写《壮文使用规范手册》(书稿已审定)和《壮文入门》《壮文词句结构》(复合出版物)等学习读物。召集壮语文专家学者、工作者和爱好者审定壮文规范词语1578条,公开发布并大力推荐使用,逐步形成了每年一次的壮语文新词术语审定发布机制。
  (三)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学校搞好双语教学。《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双语教学”。自治区教育厅、民宗委积极推动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特别是壮汉双语教学,已逐步构建起从小学到高中完整的壮汉双语教育壮语文课程标准及课程教材体系。制定《壮语文课程标准(试行)》等课程标准;编写编译、审查和出版从幼儿园到高校的教材及教师培训教材共100余种,编写课外壮文读物近100种。截至2019年8月底,全区已有37个县(市、区)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壮汉双语学校有282所,在校学生总数16万余人,其中南宁市武鸣区、上林县,来宾市兴宾区、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百色市右江区、德保县、那坡县,河池市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崇左市扶绥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贵港市覃塘区等市(县、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开展较好。加大壮汉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深入实施“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百名双语名师培养工程”“壮汉双语学校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大力培养壮汉双语骨干教师,提升壮汉双语教师专业化水平,那坡县2019年就接收了26名新毕业的壮语教师。举办壮汉双语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和系列壮汉双语赛事赛项,实现以活动和比赛促进教学的目的。加强对壮汉双语教育教学的指导,高校和各市县教育专家组成专家组分赴各县并深入课堂开展壮汉双语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四)评定双语法官,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民宗委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汉双语法官评定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区壮族聚居的9个设区市12个县(市、区)法院系统推进壮汉双语法官评定试点工作,评定107名同志为首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汉双语法官,确定37名法官助理为壮汉双语审判后备人才,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全区已有45个基层法院申请开展壮汉双语法官评定工作,其中来宾市、崇左市及所辖的扶绥等7个县、靖西市、田林县、东兰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等市县都较好开展了壮汉双语法官评定工作。自治区民宗委同时举办了2018、2019年度全国法官壮汉双语培训班,提高基层法官使用壮汉双语开展司法工作的能力。
  (五)加强出版译播,不断扩大少数民族语文影响力。《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台了《广西少数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和2019年的扶持资金均达200万元。除自治区级的广西电台和广西电视台外,开办少数民族语文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县增加到31个,使用了壮语、侗语、苗语、瑶语、毛南语、仫佬语、京语等7个语种。自治区广电等部门制作以武鸣、田阳、靖西三地方言为主的3档壮语电视节目,靖西市、德保县、那坡县联合组建了“西德那”当地壮语新闻联播节目频道;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凤山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有的开播民族语栏目,有的开设壮语、瑶语新闻,有的拍摄壮语微电影。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今译制了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等少数民族语电影165部(含故事片和科教片),开展少数民族语电影下乡放映活动41364场次,其中来宾市创作了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大型瑶族舞蹈诗《瑶都神韵》、现代彩调剧《蔗乡女》、《最后一个山佬》等。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联合主办的2019年中国(广西)壮语春晚播出后,创造20亿人次的传播量。做好少数民族文字报刊、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广西民族报》出版壮文版50多期,开展讲好“广西故事”民族团结征文活动,开展壮文作家作者签约活动,并充分利用民族报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积极营造壮汉双语学习氛围。《三月三》杂志出版壮文版8期。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壮文图书30多种。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创作了壮剧《百色起义》《冯子材》等少数民族文艺作品,荣获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奖项。

  (六)实行多措并举,推动研究和保护工作。《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语文的“研究和保护”。自治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成功举行2018、2019年度壮语文水平考试,共有835名考生参加考试。依托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壮文学校等,积极培养双语人才,加大对艰苦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壮汉双语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参加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等。开展少数民族语文科学研究。组织教育考试专家研究制定《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暂行)》《民族语文工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提高壮语文水平考试命题质量。新成立的广西民族语文研究中心正在发挥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文研究资源抢救保护和翻译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后将壮族布洛陀、瑶族密洛陀古歌、仫佬族古歌、贺州瑶族盘王大歌等40多项以少数民族语文传承和传唱的民间文学和传统歌谣,以及近百项的少数民族民歌和戏曲项目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在宣传展示过程中以原生的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展示。加强对少数民族语文的抢救和保护。2018、2019年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少数民族语言保护项目共组织开展了32个点的调查采录。完成近6000册(件)少数民族古籍的复制工作。百色市民语委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壮语、彝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词汇搜集整理工作,其中收集到右江区、田东县壮语词汇分别为6000多个、5000多个,靖西市壮语仰话词汇3000多个,那坡县彝语词汇2000多个。
  (七)聚焦重点领域,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应用。依法规范公共领域的壮汉文字使用。《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四种情形,“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所有讲话和发言进行壮文翻译和同声传译,这在我区是第一次,社会反响很大而且良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带头按规定使用壮汉双文。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全面开展邮政企业营业、投递服务网点的邮政日戳上加刻壮文地名的工作,上世纪70年代起停止使用的壮汉两种文字日戳得以全面恢复。南宁市在一些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同时使用了壮汉两种文字。做好壮文公共服务翻译工作。一年多来,各地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完成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要活动的壮语文翻译服务工作,受理翻译各级各部门各类印章、牌匾、台卡,完成全国“两会”文件的壮文翻译和同声传译工作。开展双语和谐乡村建设工作,实施东兰县武篆镇第二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示范点建设工作,继续巩固提升宁明县馗塘村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促进国家通用语文推广使用和少数民族语文传承保护。
  三、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条例》实施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有待提高。《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意义,强调了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政策要求,提出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职责原则。检查发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价值意义、地位作用以及学习贯彻《条例》的职责任务认识不足,所以比较忽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更没能够认真贯彻《条例》第七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应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谐发展”的规定。
  (二)使用有待落实。检查发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和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没有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壮文。一些公共服务机构没有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少数民族语文服务。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时使用少数民族语文。
  (三)优惠有待兑现。检查发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没有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时,划出一定职位或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招录或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双语考生;没有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人员落实适当放宽的优惠待遇。
  (四)人才有待培养。《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和课程,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相关专业和课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检查发现,一些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至今还没有设置上述少数民族语文相关专业和课程。不少地方政府还没有制定少数民族语文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少数民族语文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力度和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还较小,少数民族语文人才比较缺乏、水平不够高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大的改善,尤其是双语师资数量和质量都严重不足。
  (五)责任有待压实。《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检查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检查工作普遍偏弱,对违反《条例》规定者很少追究法律责任,与《条例》规定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六)保障有待加强。《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检查发现,不少地方这一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一些地方没有制定必要的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制度,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力量配备太弱甚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难以完成好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任务。有的地方没有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对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保障比较乏力。
  四、监督建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坚持党的领导,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更加严格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施策、对症下药,逐步解决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推动《条例》实施更加到位,《条例》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将《条例》列入普法内容。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文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文,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同时也要充分认识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题词精神、党的少数民族语文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举措,从而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形成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抓好社会使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中要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文的意愿和语文发展规律。按照《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文,促进少数民族语文的传播和应用,推进国家通用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和谐发展。自治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和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应按照《条例》规定使用壮文。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按照《条例》规定提供少数民族语文服务。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务实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文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鼓励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时,应按照《条例》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文。
  (三)着力开展研究保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条例》规定要求,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文科学研究,扶持以少数民族语文为载体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鼓励支持具有少数民族语文和文化元素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建设和旅游开发等,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加强少数民族语文资料库建设,组织采集各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语料,并进行科学整理、长期保存、开发利用。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文的抢救保护工作。
  (四)认真执行优惠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时,应按照《条例》规定划出一定职位或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招录或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双语考生;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人员落实适当放宽的优惠待遇。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文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和课程,制定少数民族语文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各类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人才的培养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管理,逐步改善少数民族语文人才队伍状况,更好地适应少数民族语文事业发展需要。
  (六)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条例》推动部署少数民族语文工作,行政政策措施要与《条例》规定条文相统一。要依法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把《条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要落实违反《条例》规定者的法律责任,让《条例》规定的牙齿更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条例》对我区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七)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着力加强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制度,明确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并使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完成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要及时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逐步提高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基本保障水平。

 

 

初审:刘俊宇 二审:谢欣哲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