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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9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12月02日 16:0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9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莫 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玉林市代表团梁夏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议案”(第9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农业农村厅等区直有关单位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今年8、9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桂林、梧州、贵港、玉林市及其部分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以及基层干部群众、人大代表和畜禽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并与提出议案的代表多次沟通,邀请他们参加调研活动。根据今年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在开展议案办理调研的同时开展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专题调研。在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很有必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议暂缓修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并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区畜牧养殖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8月3日发布我国第一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为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陆续出台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规范生猪调运、禁止生猪饲喂泔水等新规,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2001年9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过2004年6月修正和2012年11月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区畜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建议进行修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全区畜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随着形势变化,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畜禽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动物检疫、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病风险监测、活畜禽跨区域调运、边境重大动物疫情防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重大动物防疫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是很有必要的,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尚不成熟。一是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待上位法修改颁布实施后,再修改我区的地方性法规,时机上更为合适;二是去年以来,为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待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总结,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更有利于增强我区动物防疫法规的可操作性。因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暂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进行修改,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立法工作进展,待上位法颁布实施后,适时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改工作,将法规修改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述审议意见已与议案领衔代表进行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刘俊宇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