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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给电动自行车套上法律“缰绳”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12月20日 11:03      来源:《法制日报》 2019年12月10日

  “驾驶电动车需不需要培训,是否要考核合格后才能上路”“什么样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准加装车篷,家长接送小孩遇到雨雪天气怎么办”“老旧小区如何实现集中充电,小区内发现有人‘飞线’充电如何解决”……
  11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条例如获通过,或将成为全国首个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使用满10年将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成为广大群众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但屡禁不止的违规驾驶、频繁发生的火灾事故、随意丢弃的废旧电池,使电动自行车监管成为城市综合治理的痛点和难点。
  “江苏是电动车生产、使用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管理予以规范。”11月26日,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代表省政府作《草案》汇报说明时说。
  “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要在规范和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让生产者、使用者都能接受并自觉遵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在审议时说。
  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链条长、涉及面广、管理容易脱节等特点及问题,《草案》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应当统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工信、公安、生态、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源头管理非常关键。江苏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年产超千万辆,占全国年产量的三分之一。市场需求大,行业发展迅速,但很多厂家生产的车辆并不符合国家标准,如何管好源头至关重要。
  “路面上有的电动自行车速度最快能达到50公里,又没有很安全可靠的刹车装置,汽车、行人很难避让。”参加审议的不少委员提出。
  《草案》对此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应当委托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认证,并及时将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还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草案》还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加装车篷或车厢等行为,且电动自行车使用满10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旦违反将面临相应惩罚。


6岁以下儿童应使用安全座椅

 

  电动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18年,江苏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全省涉及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的4000多人中,因违反通行规则且对事故有影响承担次要以上责任的占总数的70%以上。
  为此,《草案》对多重举措解决交通安全热点难点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号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在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车辆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或浏览电子设备等,鼓励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2018年,江苏涉及驾驶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3321人,占死亡总数71.6%。“驾驶人和乘坐人是否佩戴头盔,是关乎个人安全的问题,要鼓励要坚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广忠说。
  “正是因为该条例在实施后面对群体庞大,在设置某些强制性、限制性条款时,要考虑到群体接受度的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莫宗通说。
  就快递、外卖等从业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存在超速、超重、超载等情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勇在分组审议时提出,是否综合考虑设置专门条款或者对车速、载重等作出特别规定。
  电动自行车在居民楼梯间充电着火的新闻屡见不鲜。据消防部门专业实验显示,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冒烟到爆炸,仅需1分钟左右。《草案》为此提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


立法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

 

  江苏拥有超8000万的常住人口,4000万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折算下来平均两人就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涉及诸多方面,不仅要有力度还要兼顾“温度”,站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立场。
  “江苏省区域范围大,各地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面临情况各不相同,能否在条例中留有空间,鼓励地方上在适用条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捍东提出。
  《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针对过渡车辆管理,《草案》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以继续上道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草案》提出,车站、医院、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时要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居民住宅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标准停车设施;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现在全省各地不少老旧小区正在进行翻新改造工程,能否在此过程中有计划增加充电装置设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在分组审议时提出。
  “目前,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大多是低收入群体,居住在老旧小区,‘飞线’充电、车辆停放在楼道充电等现象比较普遍,如何解决集中充电问题,要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林说。

 

(丁国锋 罗莎莎/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