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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1月15日 16:4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图为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会场

 

  1月1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出席记者会,就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记者会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介绍了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主要指标在全国名列前茅,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较为严重、城镇水环境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等等,且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压力很大,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的任务依然艰巨。
  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明确提出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提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指示;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不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颁布,国务院2015年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细化补充,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提高水污染防治监管水平,以法治化规范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条例的制定,将填补我区水污染防治方面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空白,推动解决水污染防治领域突出问题,以法律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推进水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
  201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鉴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进一步凝聚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共识,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为条例出台后的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1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献匾向大会作了条例草案说明,代表团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水污染防治立法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广西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可行,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卢献匾副主任所作的说明对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在这里,我只简单地再讲一下,条例草案分八章,共八十六条,主要对强化防治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推进流域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还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与规划制定实施、水污染事故处置等进行了规定,并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介绍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基本情况

 

  人民网记者:条例草案制定了很多水污染防治制度,其中对特别排放限值和总量控制制度我们不太了解,请问这两项制度有什么内容和作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特别排放限值”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项指标,是比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对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作了规定,但对地方如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规定。《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则明确提出,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因此,条例草案将这个工作方案中的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特别排放限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规定,通过对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或者特定行业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特殊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保护力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按照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排污单位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法律制度。通过这个制度,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在一定数量内,从而确保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目标。条例草案从三方面对总量控制制度作出规范:
  (一)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条例草案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内容作出规定,通过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和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规定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二)明确违反总量控制制度的法律后果。条例草案规定,对未完成自治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超过自治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地区,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明确规定暂停审批整改的后续程序。条例草案规定被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地区整改后,经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查验合格的,解除暂停审批措施。

 

图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回答记者提问

 

  南国早报记者:目前餐饮行业发展很迅速,怎么避免餐饮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草案对这个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餐饮经营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日常便利的同时,油污废水的无序排放也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水环境污染。而水污染防治法对餐饮经营活动的水污染防治没有特别规定,仅对向水体排放油类有禁止规范。油污废水是餐饮经营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要从源头控制污染,关键是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避免油污废水直接排放。目前,我区大部分餐饮经营者并未设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设施设备,每天产生的大量未达标处理甚至未处理的油污废水直排入外环境。同时,近年来我区乡村旅游发展迅速,对农家乐等餐饮、民宿经营活动也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因此,条例草案从两方面对餐饮经营者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一)对餐饮经营者提出针对性要求。规定凡是从事餐饮经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二)对城镇餐饮经营者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作出这一原则规定,主要是采纳了代表关于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的意见,考虑到要求农村地区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目前还难以做到,仅对城镇地区提出这一要求。城镇地区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已基本形成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制度,但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严格来说不属于水污染防治立法调整的范畴,且是系统性、综合性工作,很难在本法规中作出详尽规范,城镇地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也存在不同模式,一些设区的市正在探索立法。因此,条例草案仅提出原则性、指引性要求。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对城镇地区雨污分流作了规定,请问为什么要实行雨污分流,对防治水污染有什么作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雨污分流能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降低污水处理成本。由于历史欠账多、投入资金不足等原因,我区各市、县城区普遍存在雨污未分流的问题,雨污合流、截污不全,极大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雨水挤占污水管网的输送容量,极大地浪费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造成降雨时雨污水突然增多而溢出直排江河从而造成污染。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条例推行雨污分流措施。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对雨污分流有哪些措施?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条例草案主要制定了四方面措施:
  (一)对城镇新区建设严格要求。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
  (二)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改造。考虑到我区原来的城镇管网设计均为合流制管网,管网排查属于地下工程,排查和改造相对困难,大范围开展改造容易堵塞交通,资金保障也相对困难,因此,条例草案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雨污分流工作分片划区、逐步实施和推进,规定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推行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三)要求城镇阳台设置污水管道。当前城镇居民将洗衣机置于阳台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房屋设计建造时未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导致洗涤衣物后排放的含磷污水均通过阳台雨水管道直排水体,造成污染。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
  (四)设定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不同幅度罚款。

 

  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新闻信息中心记者:刚才提到的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中,我发现还有一个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要求,作出这个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对初期雨水收集条例还有什么具体要求?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在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进一步推进对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初期雨水是降雨初期的雨水,一般是指地面10-15mm厚已形成地表径流的降水。由于降雨初期,雨水溶解了空气中的大量酸性气体、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等污染性气体,降落地面后,又由于冲刷屋面、沥青混凝土道路等,使得初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污染程度较高,甚至超出普通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如果将初期雨水直接排入自然承受水体,将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因此,条例草案从两方面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作出规范:
  (一)在有条件的城镇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条例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城镇要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二)对电镀、化工等企业严格要求。由于化工、电镀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可挥发性有机物,吸附在路面和屋面,且我区年均降雨量丰沛,降雨时如不进行初期雨水收集,大量有害物质将进入水体。条例草案规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经处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设定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由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南宁晚报记者:据我们了解,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是水污染防治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请问条例草案对这个问题有什么针对性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目前,我区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配套管网建设不足、运行经费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农村污水处理率低,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有90%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尚未覆盖,农村污水处理形势严峻。因此,条例草案从三方面进行规定:
  (一)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二)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农村地区地域广泛、村民居住较为分散,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成本过高,对技术和管理要求也较高,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具备建设和运营条件,这是当前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已建设施闲置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污水处理没有综合考虑运行经济简便的需求,采用城镇污水或者工业废水处理采用的工艺,这些工艺虽然出水水质较好,但能耗高、管理复杂,抬高了农村污水处理经济成本以及设备运行的复杂性。由此可见,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和城镇污水处理工艺并不适用于大部分农村地区。因此,条例草案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强调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二是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推进城乡统筹。规定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从而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回答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除了刚刚提到的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之外,畜禽养殖污染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水污染的重要来源,请问条例草案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条例草案主要制定两方面措施,一是划定禁养区域,二是针对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有禁止规定,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域有所规范。但这对水环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重点区域也应该划定禁养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特别网箱养殖是导致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从严要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水体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并针对违反该禁养规定的行为根据养殖种类和规模设定了不同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那请问养殖规模如何区分?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要遵守哪些污染防治要求?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我区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区共有生猪养殖户约217万户,生猪存栏3100多万头,年产粪便约7100万吨,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成为江河主要污染来源。且我区规模养殖户只有7546户,其余约216万户为非规模养殖户。大量小散养殖户环保意识薄弱,将畜禽粪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条例草案从以下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范:
  (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严格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规模化养殖,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其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明确要求,也对违反规定未采取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条例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违反上述要求按照上位法的处罚规定执行,条例草案不再重复作处罚规定。
  (二)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的养殖专业户,是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但目前国家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污染防治要求,应当加以规范。此外,当前我区养蚕产业发展迅速,在河池、百色等养殖集中地区,蚕沙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也应当予以监管。因此,条例草案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外的其他散养户,条例草案未对其提出明确污染防治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家家户户基本都存在散养畜禽的情况,大多不具备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设施和条件,生态环境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对散养户畜禽养殖活动进行监管,目前立法要求散养户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污水,实践中很难执行。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我比较关注的是水体的保洁问题,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这个是比较普遍和严重的问题,条例草案有没有考虑?还有就是农村地区向水体随意丢弃死猪死鸡、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情况也比较普遍,这个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很严重的,对这个问题条例草案有没有相关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这个问题也是代表们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草案对此分别有针对性规范。
  (一)实行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含磷洗涤用品对水体造成的污染较大,应当从源头加强管控,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在本行政区域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库流域实行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并对违反这三类禁止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削减和控制含磷污水的排放。
  (二)对农村地区水体保洁设定禁止规范。在城镇地区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较为完善的规范,条例可不作规定,但对农村地区国家尚无明确要求。针对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普遍反映的农村地区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较为严重情况,条例草案予以明确禁止,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并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情节严重性,设定不同幅度且低于城镇地区的罚款。但对向水体直排污水问题未作禁止规范,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区大部分农村地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不少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于配套管网不健全、运营经费不足等原因未能正常运行,且由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对向水体直排污水的行为很难监管到位,在这一情况下要求农村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直排污水,还设定法律责任,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对污水排放暂不作要求。

 

  【视频】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二)

 

(陈玲玲/文 谢欣哲/图)

 

 

初审:陈玲玲 二审:刘俊宇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