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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洗衣机放阳台的危害这么大!广西关注水污染防治立法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1月16日 10:49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2020年1月16日

  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1月1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就提交大会集中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相关问题(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答记者问。条例草案根据广西实际,作出了不少创设性规定。
 

▲ 城镇居民将洗衣机置于阳台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房屋设计建造时未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洗涤衣物后排放的含磷污水,都是通过阳台雨水管道直排,造成污染。南国早报记者 唐辉吉摄

 

餐饮油污废水排放

要设置隔油处理设施

 

  近年来,城乡餐饮行业发展迅速,产生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但是,广西大部分餐饮经营者并未设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设施设备,导致大量油污废水直排入外环境,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对餐饮经营活动的水污染防治没有特别规定,仅对向水体排放油类有禁止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介绍,对餐饮经营者,条例草案作了针对性规定:凡从事餐饮经营,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对城镇餐饮经营者,条例草案采纳了代表意见,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考虑到要求农村地区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目前还难以做到,条例草案没有对农村地区提出要求。

 

雨污应当分流

阳台要设污水管道

 

  由于历史欠账多、投入资金不足等原因,目前,广西各市、县城区普遍存在雨污未分流的问题,雨污合流、截污不全,雨水挤占污水管网的输送容量,不仅浪费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造成降雨时,雨污水突然增多而溢出直排江河,从而造成污染。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介绍,对城镇地区雨污如何分流,条例草案主要制订了几项措施:明确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改造,对城镇新区建设严格要求。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草案还要求城镇阳台设置污水管道。目前,城镇居民将洗衣机置于阳台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房屋设计建造时未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洗涤衣物后排放的含磷污水,都是通过阳台雨水管道直排水体,造成污染。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对城镇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对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不同幅度罚款。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非水源区也要划禁养范围

 

  广西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区共有生猪养殖户约217万户,生猪存栏3100多万头,年产粪便约7100万吨,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成为江河主要污染来源。广西的规模养殖户只有7546户,其余约216万户为非规模养殖户。大量小散养殖户环保意识薄弱,将畜禽粪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条例草案规定要划定禁养区域,针对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

  陈伟雄介绍,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有禁止规定,国家上位法也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域有所规范。但这对水环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重点区域,也应该划定禁养范围,不应仅局限于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特别是网箱养殖是导致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从严要求。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水体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并针对违反该禁养规定的行为,根据养殖种类和规模设定了不同处罚。

 

加强农村地区监管

向水体倾倒垃圾将处罚

 

  含磷洗涤用品会对水体造成较大的污染。为从源头管控,条例草案通过一些规定削减和控制含磷污水的排放。例如,条例草案明确了三类禁止规定,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对违反前述三类禁止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

  目前,农村地区向水体随意丢弃死猪死鸡、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情况比较普遍,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较为严重。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介绍,在城镇地区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较为完善的规范,但对农村地区尚无明确要求。这次立法,条例草案予以明确禁止,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并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情节严重性,设定不同幅度且低于城镇地区的罚款。

  另外,由于目前我区大部分农村地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居民向水体直排污水的行为,实践中也很难监管到位,因此,条例草案对此问题暂不作要求。

 

 

初审:陈玲玲 二审:刘俊宇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