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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你关心的养老、网约车、信用档案议案都在这了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1月17日 10:58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2020年1月17日

  养老如何不再难?公共信用信息如何保障使用安全?海砂资源如何保卫?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了12件议案聚焦老百姓关注的养老、交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

  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现状:代表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广西部分养老中心存在基础设施较差,配套服务跟不上的情况。服务队伍也偏薄弱,专业化水平欠缺,多数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管理、服务人员,从业人员匮乏、专业素质偏低,持证上岗制度尚未建立。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场所。

  以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某养老中心收费为例,单人间的床位费为2500元/月,双人间也需要1500元。此外,还有护理费、水电费、伙食费等费用。对于一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而言,无法承担高额的护理费和养老费。加上部分家庭子女经济条件困难,无法给予老人足够的经济支持。此外,一些养老中心还存在管理主体缺位,监管模式不健全等问题。

  建议:代表提出,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新建城镇住宅按一定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时,相关部门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信息管理平台,以实现服务对象需求发布、志愿者服务时间预存和转移、志愿服务评价等功能。

  违法开采海砂情况急盼解决

  现状:由于违法成本低,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广西北部湾区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无序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环境,还给海上交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调查数据显示,在北海铁山港海域非法开采海砂的成本价为15元/立方米,运至广东湛江后,海砂零售价为235元/立方米。目前,适用非法采砂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政处罚有较大局限性,对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的处罚最高额度仅为20万元。而大部分非法采砂船一晚的利润就可达到这一数额。因违法成本低,即使偶尔被抓,非法分子获利空间仍然很大。虽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分子仍伺机盗采。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共享执法信息资源,合理打击非法采砂,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同时,加快海砂合法开采供应。代表提出,合法采砂无法满足庞大用砂石厂的需求,利用非法开采海砂牟利,已成为非法采砂屡打不绝直接诱因,建议自治区加快海砂开采的采矿权和海域使用出让进度,采矿权审批部门加紧调研采砂批准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海砂。

  非法开采海砂,涉及到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地,需要协作执法管理。代表建议,针对当前海砂管理法律依据不足,可操作性不强,部门管理职责不清,惩戒力度有限的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海砂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对违法违规的海砂开采企业、海砂开采船舶,依法依规处理,并实行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不良记录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网约车应定期进行核查

  现状: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广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交通管理出现一些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环境也面临着深刻变化。

  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管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规范管理等问题都面临考验。对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兴交通出行方式的管理,也亟需相关规定提供依据。
 

 

  建议:代表们提出,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同时,建议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网约车、共享单车准入,运行机制、监管方式等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

  对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建立信息主体信用档案

  现状:学术造假、合同违约、商业欺诈……过去,由于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导致社会信用缺失。如今,广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并逐步投入使用。尽管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迫在眉睫,但广西目前尚没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归集、披露、使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规范。
 

 

  建议:结合广西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代表们建议,建立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信息主体若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为的信息,要当作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归集、记录、披露、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初审:陈玲玲 二审:黄紫红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