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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革除“食野”,广西如何着力?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3月11日 10:40      来源:《广西日报》 2020年3月11日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出台《决定》的意义何在?广西如何确保《决定》的贯彻实施?就这些问题,3月10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雷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党校法学教授申华林,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睿,自治区党委法律顾问王锦意,结合广西实际对《决定》进行解读。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决定》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明确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给保护野生动物增加了一道法治保护墙,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也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引。从我区法治实践上看,贯彻落实《决定》对于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区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用法治的力量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展现广西壮美形象的发力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比,《决定》具有哪些特点?

 

  答:《决定》弥补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关于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漏洞,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升格了法定处罚。对于违法现行法律者,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是全面禁食天然和驯养陆生野生动物。《决定》不仅禁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禁食保护名录外的野生动物;不仅禁食野外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还禁食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野生动物非食用性用途限于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四是彰显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受影响行业转型和补偿的主体,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问:《决定》颁布后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重罚?

 

  答:《决定》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有关禁止捕猎、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对于此条规定,我们要特别关注,因为某些违法行为现在要受到加重处罚。例如在广西较为普遍的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穿山甲和《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各种珍稀蛇类,那么在《决定》颁布后,如果继续对上述野生动物实施捕猎、交易、运输和食用的,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处罚。

  此外,《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在广西较为普遍的有竹鼠和某些昆虫,在《决定》颁布后,如果继续实施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行为,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问:如何确保《决定》有效实施?

 

  答:坚持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是保证《决定》有效实施的关键。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问:如何推动《决定》的精神深入人心?

 

  答:法律的效力源自人们的内心拥护和自觉守法,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引导人们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合一。《决定》规定的内容涉及野生动物管理、动物检验检疫、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市场监管、社会治安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也必然涉及与之相关的多部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让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在这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将走在前面,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采取更加灵活接地气的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问:如何做好《决定》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调整工作?

 

  答:《决定》明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法律法规的制定、调整涉及多个部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尽早启动起草我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工作,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邀请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员参与到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中,确保地方法规的制定科学、民主,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自治区司法厅将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结合广西实际,持续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

 

(周 珂 党 舒/文)

 

 

初审:黄紫红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