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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
介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9月27日 16:07      来源:广西人大网

  9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陆泉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谭志武出席发布会,介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对这部新出台法规的了解,推动法规的全面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陆泉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谭志武出席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法规的制定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

 

 

各位媒体朋友: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获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的6个省区中,广西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和保障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立法情况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广西自贸试验区肩负着引领面向东盟高水平开放合作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建成新时代广西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创新发展的先行区,以高水平开放引领广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务院批准广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自治区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部署、统筹推动,要求尽快制定广西自贸试验区条例,为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证。

  条例作为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与服务、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和保障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深化自贸试验区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构建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理顺管理体制,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三是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探索创新作出授权,确保自贸试验区改革于法有据。四是为未来的制度创新、改革探索预留了充足的空间,条例中规定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等。五是引导和鼓励社会大众、企业、专业机构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

  二、立法过程

  广西自贸试验区立法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为及时完成任务,在立法工作中做了专门部署,并积极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一是提前谋划立法工作。2019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广西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后,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就将自贸试验区的立法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根据前四批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和到外省调研的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贸试验区立法采取“一步到位”的思路。自治区党委决定直接制定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并争取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获得批准设立一年左右的时间出台。

  二是创新立法机制。自贸试验区立法突破常规模式,创设“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的立法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管财经和立法工作的两位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共同担任召集人,自治区人大财经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自治区司法厅、商务厅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立法工作专班,吸收中央来桂博士服务团参与起草工作。立法专班全程参与业务部门起草、政府法制部门审核、人大财经委一审、人大法委法工委二审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是加强协调沟通。2019年10月启动自贸试验区条例起草工作后,工作专班克服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影响,高效推进条例起草工作。6月12日,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条例起草过程中三十八个有争议问题,就其中大部分基本达成共识。6月18日,鹿心社书记、陈武主席主持召开的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条例起草中有分歧的三个重大问题,并提出明确意见。7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是充分吸纳各方意见。7月22日,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工作专班赴钦州港片区、海南省、重庆市进行立法调研,了解片区需求,学习外省经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和采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自贸试验区指挥部专题研究意见、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十二次常委会高水平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题协商意见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审议后,9月21日,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9月22日获表决通过。

  从立法过程来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立法新模式运转顺利、快捷高效,为条例的高效率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为在自贸试验区获批准设立一年左右时间及时出台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认真梳理外省自贸试验区条例、国际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等,如新加坡自贸港相关政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外省市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措施等,对标看齐、充分借鉴国际国内的有关创新突破、先行先试做法,力争使《条例》的制定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经验成果。如条例里面规定了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建立容错机制、探索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推动启运港退税政策、推动“两国一检”、加强商事仲裁国际合作、建立自贸试验区审判机构等。

  下面我重点向大家介绍条例中五个内容:

  (一)最大限度放权,提高行政效能

  为了进一步激发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活力,做到对自贸试验区最大限度的放权,条例参照“负面清单”的做法,创新立法思维,规定以“片区事片区办”为原则,将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管理权限下放到自贸试验区。一是以“应放尽放”为原则,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不予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权限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或者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行使相关的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二是以“能接则接”为原则,规定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发展条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清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定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片区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减轻负担,按照“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对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条例除了对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最大限度放权,实现“片区事片区办”的要求,还专设一章“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对自贸试验区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作出具体的要求。条例首先要求,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审批转为注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监管参与度,依法制定行政许可清单,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网上核验,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全面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制,建设开放、服务、创新、高效的发展环境。条例从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综合行政执法、财税支持、规划与产城融合、用地保障、科技创新、人才服务、外籍人员就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九个方面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出具体要求。如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以实行特殊管理的一级财政体制。鼓励各片区管理机构在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研经费包干使用、科技项目开放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业与发展平台。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端人才、专门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户籍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为在自贸试验区就业的外籍人员提供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停居留证件的便利化服务。

  (二)完善法定机构治理,释放体制机制活力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确立了产业园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为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亟需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设置、高效运作的管理机制,条例明确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这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性改革。自贸试验区条例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定机构性质、职能、授权等方面的规定,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一是明确法定机构的性质,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履行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二是明确法定机构具体职能,负责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法定机构运行机制,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可以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三)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举全区之力建设自贸试验区

  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举全区之力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广西自贸试验区。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自贸试验区政策倾斜,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生态环境、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桂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和开展改革试点。

  (四)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吸引先进生产力在自贸试验区集聚

  不断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分专章分别对投资促进、贸易便利作出规定,并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先进生产力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集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支持生产要素向自贸试验区先进生产力集聚,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确保优质要素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

  条例进一步强化开放型经济制度创新,全面落实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外资机构“来得多”。同时,着力构建风险压力测试和风险防控体系。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风险。在投资促进这一章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承担更大的风险压力测试。条例部分条款对自贸试验区探索路径作出规定,如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发展离岸贸易、转口贸易,支持过境贸易发展。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规定自贸试验区可以探索个体经济组织聘用外籍人员。

  (五)立足广西特色优势,推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

  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着力解决外资规模小、外向型经济水平不高这一突出短板,立足广西特色优势,统筹开放资源,不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条例同时还确立了外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应当科学统筹各类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

  我就简单介绍到这里,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够大力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积极推介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政策,推动广西自贸试验区加快改革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实现高质量发展,从而带动全区开放发展。

 

  宋震寰

  感谢顾忠东副主任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据中国海关数据,2020年1-8月,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达4165.5亿美元,超过中国-欧盟双边贸易额近160亿美元,东盟稳居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广西作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条例对面向东盟开放合作有哪些激励、促进和保障措施?

 

 

  顾忠东

  推动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广西自贸试验区的特色,条例专设一章对此作出规定。

  一是统筹面向东盟的开放资源。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是明确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各开放平台的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

  三是构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多双边合作交流,推动在中国—东盟金融城、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区域探索更加开放的跨境金融合作措施。

  四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构建与东盟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互联互通合作网络,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贸易服务,建设中国—东盟信息化服务平台。支持信息化企业开展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新华社记者问:条例还对“一带一路”倡议有哪些规定?

  顾忠东:首先,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一是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内外自由贸易园(港)区的跨区域协作开放,探索共建多元化经贸合作平台,建立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园(港)区之间互惠制度。二是推进与中西部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物流和产业对接,提高政策协同。加强口岸互联互通,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创新发展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

  其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规则对接。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社会人文、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和标准相衔接,促进相互间生产要素便捷流动。

  最后,条例第四十八条特别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合作。加强与粤港澳在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与港澳地区建立质量认证和检测、职业资格互认机制。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税收利益分享和征管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和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法治日报记者: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在当前对外经济环境严峻复杂的形势下,条例针对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哪些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谭志武:

 

 

  在这些方面,条例做了相关规定。

  首先,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建自由、便利、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建立政府履约机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账款。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或者夸大政策优惠,不得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规范政策兑现条件、认定标准和流程,公开兑现渠道。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是明确企业再投资的政策待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享受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其税收等收益可以由片区与投资地分享。

  四是建立投资主体自由退出机制。市场主体调整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规模、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市场主体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的,片区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

  最后,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和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快速受理企业、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新冠疫情蔓延,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巨大挑战。在适应这一新形势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谭志武条例对广西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提出错位发展的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差异化发展,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支持、土地开发利用等,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

  除了刚才提到的深化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构建联通、服务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供应链体系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建设中国—东盟特色跨境产业链。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的产业合作,充分利用东盟国家多双边机制,创新“两国双园”、跨境产业园等中国—东盟产业产能合作新模式,建设面向东盟、辐射全球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总部基地,加快构建跨境物流、数字经济、机械电子、汽车、绿色化工、纺织和食品加工等中国—东盟特色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服务链全面发展,打造中国—东盟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

 

  南国早报记者: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针对通关便利化有何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陆泉良:

 

  

  条例就此作了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单一窗口建设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积极推动“单一窗口”国际合作。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应当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二是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模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

  三是促进通关流程优化,提高通关效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

  四是推动通关模式和服务创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为基础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对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实施通关便利监管措施。

  五是坚守安全底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

  广西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唯一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设立、与东盟国家陆海相连的自贸试验区,条例在促进沿边开发开放、利用民族地区政策上有哪些规定?

 

 

  陆泉良:首先,关于利用民族自治区优势,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自治区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其次,关于边境贸易。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作为沿边片区,具有口岸优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发展边境特色加工产业,支持边民向边境地区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边境贸易商品市场。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探索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行出口商品简化申报措施。

  最后,关于沿边开发开放。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要加大沿边开发开放力度,支持创新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跨境劳务、跨境产业合作模式。推进与毗邻国家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人员、车辆、货物、资金跨境自由流动,推动实施“两国一检”通关管理新模式。

 

  广西新闻网记者:

  据了解,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权力下放是重点也是难点,条例对向自贸试验区充分放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谭志武:权力下放首先要解决哪些该放,哪些保留的问题。条例第十五条关于权力下放设置的规定,是先由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保留的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必须全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法定机构的,承接管理权限的主体,除了片区管理机构,还可以是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

  同时,片区管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发展条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清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后,要做好衔接工作,理顺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为减少审批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条例还同时明确,涉及片区经济管理的事项,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网记者:我们注意到,最近海南、深圳等地在自贸港、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对法定机构治理模式作了规定,社会上对法定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不太了解,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条例中关于法定机构有哪些内容?

 

 

  顾忠东: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这是从法律规定上对法定机构的定性,一是法定机构可以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具有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在自贸试验区允许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既是实践的需要,也顺应了特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将有利于适应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要求,并有效解决机构编制、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等问题。

  条例第十三条对法定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法定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人。法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来源于法定授权和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

  其次法定机构履行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及其运行机制,由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来说,包括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最后,法定机构运行以效率优先,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但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定机构用人机制灵活,除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外,法定机构可以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广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要引领广西的营商环境建设,率先形成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了实现上述要求,条例有哪些规定?

 

 

  陆泉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原则。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

  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市场主体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平等保护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平等适用优惠政策,平等获得各类资源、资质,平等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促进内资与外资企业、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大型与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促进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二是鼓励外国、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鼓励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三是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创新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化解跨境纠纷等各类纠纷。

 

  广西日报记者: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有部门、干部害怕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违反法律和纪律,对推动改革出现畏难情绪,条例有何规定能够为干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制度保护?

 

 

 

  顾忠东: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提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了鼓励干部放开手脚,大胆探索创新,条例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容错机制:“自贸试验区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南宁晚报记者:针对市场主体又有何制度上的保障?

 

 

  顾忠东:条例第七条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原则,规定“对法律、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同时,在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轻微违法违规容错机制:“支持各片区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在第五十八条信用体系建设中规定了信用修复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推行失信复议复查及修复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

 

  人大办公厅新闻信息中心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既提到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又提到西部陆海新通道,这两者是什么关系?条例关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有哪些新的要求?

 

 

  谭志武:在2018年11月中新两国政府签署的中新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谅解备忘录》中,使用的是“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在2019年8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中,要求着力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在2020年8月发表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关于澜湄合作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对接合作的共同主席声明》中,使用的是“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在2019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中,使用的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经综合考虑,这两种表述内涵基本一致、均有明确出处,只是所使用的语境有所差别。因此,条例第三条引用国家批准的“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时,使用“国际陆海

  贸易新通道”的表述;在其他条文中使用“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的表述,以更好统一和兼顾两种表述,避免产生歧义。

  为了落实鹿心社书记“要发挥广西自贸试验区牵引作用,集成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等开放平台资源,提升开放发展整体效应”的指示精神,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地区和国内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探索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等陆海贸易新方式,推动国内运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输体系、规则、标准接轨,构建联通、服务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供应链体系。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多式联运、港航服务及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相配套的管理服务机制,开展海运、陆运、航空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支持物流金融发展,完善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服务机制。探索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各片区应当发展过境集装箱班列运输,建设跨境物流中心,提升国际集装箱班列物流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与国内中欧班列的无缝衔接,推进铁路运单物权化,探索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便利化规则。

 

  宋震寰:谢谢谭志武副厅长! 同志们,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嘉宾,也感谢各新闻媒体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明天上午10点在多功能厅还将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大家继续关注,谢谢各位!

 

(黄紫红/图)

 

 

初审:黄紫红 二审:刘俊宇 主审:覃宇扬